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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流转 5 年以上并签定流转合同,并且林地面积超过 200 亩的规模经营主体,允许按经营面积 3-5‰的比例在经营土地范围内建设农家乐、林家乐、生产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滩坑水电站库区等旅游景区还需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用途。

  (三)规范林业信贷,实现林改配套政策

  创新林业信贷模式,拓展信贷支农渠道,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步伐,增强森林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各金融机构要做到“农”字当头,切实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2009年,县信用联社要完成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余额2000万元以上,县农业银行要完成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500万元以上,县邮政储蓄银行要完成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县农业发展银行要完成1-2家农业龙头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各金融机构还要积极开发适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在现行林农小额循环贷款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制度;并对林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不超过30%。对2万元以下(含)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和2500元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放贷,县财政给予放贷银行基准利率50%的贴息;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惠及广大林农。

  按照丽委〔2009〕1号文件精神,县财政给予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林权抵押贷款余额3‰的比例进行奖励;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2009 年,在林木火灾保险取得突破的基础上,将全县所有林木列入政策性林木火灾保险范围,并制定林木火灾保险理赔款管理使用办法。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化解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充实林权抵押贷款担保资本金,并按照上年林权抵押贷款余额 5‰的比例逐年提取建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的担保资本金。

  (四)简化手续,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1)大力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信用证发放工作,推进贷款模式多样化、便民化;按照“统一动员、统一培训、乡镇负责、银行把关”的原则,结合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积极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2009年9月底前全县信用户、信用村评定面要达到80%,为林权抵押扩面增量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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