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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基本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高服务“三农”水平,达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的。2009年,全县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到4500万元,其中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余额达到2000万元。林地流转率力争比上年增长3个百分点。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2、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林改中要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全县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三、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举措

  (一)改革林业经营方式,创新灵活的经营机制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明晰产权和林农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新型林业经营组织。鼓励林农以林权、林产品、资金、技术为纽带,通过联合经营、股份合作或委托经营等形式,形成“林保姆”型、“企业+基地”型、“种养加一体”型和“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林业集约化发展模式。积极引导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工商登记、税费、信贷融资、食品认证、基地建设、品牌建设、生产用地、采伐指标、科技等方面予以优先服务和政策倾斜,促进林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管理。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构建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市场建设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规范、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以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流转。林业部门要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完善一个中心,三个服务机构,并形成集建立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收储、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林权交易等多功能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全面开展规范、高效的权证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山林收储,集体森林资源公开招、拍、挂,林权抵押贷款等工作。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要严格按照《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丽政发〔2006〕24号)执行。2009年林地流转率力争比上年增长3百分点,并鼓励林农林权流转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完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建立采伐限额指标与林木经营权流转相挂钩制度。凡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转让的林木,根据其采造经营方案,单列采伐指标,用于转让林木采伐,确保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既规范有序、又活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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