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景政发〔200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146号)和《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丽委〔200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集体山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以下简称集体林权)归属,完善经营机制,积极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理流转,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推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林权制度改革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优化森林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林权归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权依法、有序、规范的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资产不盘活,林业就难发展,农民就难增收。推进林权流转是突破当前林业体制和机制制约的核心环节。近年来,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林权流转形式日趋多样化。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流转机制、统一的流转市场、相应的服务机构、有力的融资支持,林权流转服务跟不上、潜力难发挥、运作不规范、纠纷隐患大。为此,各乡镇(管理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推进林权流转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林权流转机制,巩固和扩大林业生产责任制延包成果。
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