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意见
(景政发〔200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2009〕1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大意义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近年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展较慢,流转后土地不能连片经营,农民自发流转较多,流转行为尚不规范,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土地分散经营与专业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等等。为此,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强化服务,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为前提,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标,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二)目标任务:2009年耕地、林地流转率各比上年增长3个百分点。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发展、着眼稳定的原则。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既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有效途径,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2、坚持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坚持自愿流转原则。同时,要通过政策鼓励和典型宣传等手段,积极引导,深入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切忌以行政手段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3、坚持规范程序、有序操作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必须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规范工作程序。
4、坚持有偿流转、收益到户的原则。坚持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要足额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以切实维护农户的承包权益。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原则。积极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大力引导整体集中连续流转。提倡农户委托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充分的村,鼓励整体集中连片流转;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够的充分的村,鼓励部分流转的土地和农户自行经营的土地分别集中连片;对部分仍以农业为主业的村,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作用,引导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三、加强引导,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摸清家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各乡镇(管理区)要组织力量,深入各村各户,开展意向性调查,详细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掌握第一手详实资料(包括整片、分片的准确数据),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档案材料,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二)加大宣传,积极鼓励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意义、方式、流程及相关规定,做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大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县内外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或个人受让农户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规模经营。对流转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亩或林地面积超过200亩的规模经营主体,允许按经营面积3-5‰的比例在经营土地范围内建设农家乐、林家乐、生产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其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滩坑水电站库区等旅游景区还需经县旅游局审核同意,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用途。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流转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并且集中连片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亩的各类经营主体,将按流转实际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由各类经营主体凭流转合同,经村和乡镇(管理区)审核,县农业或林业和财政部门验收后,由县财政将奖励资金直补给各类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