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租赁可根据需要采取公开竞租和协议出租的方式。一宗收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租用者,可以采取协议的出租方式,一宗收储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租用者,应采取公开竞租方式。
第二十五条 收储土地的出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收储土地的出租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及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承租方缴纳租金。按照“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承租方在初次缴纳租金的同时还需缴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年租金的10%,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协议终止并对租赁相关事项验收合格后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承租方提出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优先。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已出租的闲置收储土地进行全程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对承租方私下转租、转让、抵押或欠交租金一个月以上的,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储备资金和日常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5%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八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财政预算应安排足额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费,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和土地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储备土地租金及其他零星收入全额返还用于补充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县财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