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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四章 储备土地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确认;

  (二)按原依法取得的土地价格加上该土地容积率为1.5的住宅评估价的30%确定;

  (三)行政单位划拨土地收购,按原取得土地成本补偿。

  (四)特殊土地实行协商补偿。

  收购划拨土地原则上按第一款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收购建成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土地,并按前条第一款补偿的,每亩用地再给予企业8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收购土地的地上建筑物,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按现时评估确认价补偿。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注销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二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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