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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2006年10月19日以前的,违法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2006年10月20日以后的,违法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第十五条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在该宗土地用途的新用途的最高法定使用年限减去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实施之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律以1990年5月19日为起始日;在此之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以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确定。

  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既有划拨又有出让的,其划拨部分补办出让的使用年限按该宗地原已出让部分中的最高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使用年限按该宗土地现用途的最高法定使用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使用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不统一的,按照使用现状,以权利人所交纳的出让价款为依据,对两证进行统一更改。具体办理程序为:土地使用权证先更改,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改变用途补办程序: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后出具联系单,由土地使用权人到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凭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凭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联系单等,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再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再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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