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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原属商住综合用地(或商住综合楼或商贸综合楼)的,土地用途的认定原则上底层认定为商业用途,其余的认定为办公、住宅用途。

  第十一条 原审批建筑面积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有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出让土地按此建筑面积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建筑面积的,划拨土地按此建筑面积确定。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仅明确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按土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

  (三)《国有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都未予明确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总建筑面积仍不明确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核定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在核定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本规定的第二章、第三章执行。

  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2001年4月30日至2006年10月19日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定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2006年10月20日以后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项目,超建筑面积部分按实际用途现行评估确定价的9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免予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实测面积予以登记发证。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超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合理误差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准予补办的违法用地土地出让价款的补缴

  第十四条 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准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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