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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景政发〔200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09年度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宁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景宁畲族自治县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和土地用途改变涉及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有关问题。各地类各级别按2006年基准地价调整(未公布实施)的级别确定。

第二章 未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第三条 2006年10月19日以前,经依法批准的划拨土地(私人建房以用地审批为认定时点,建设项目以竣工验收为准,下同),未改变原批准用途(指原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用途,下同),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减土地取得成本):

  (一)住宅、工业、商服用地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集资房用地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其他用地按现行评估确定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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