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的《淮南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淮南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六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