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149号)
各市(州)环保局、生态办、各有关单位: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四川生态省的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使各市(州)和县(区)在编制建设规划和专家对规划进行咨询与评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突出区域特色的基础上,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划编制与评价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征求意见稿)》(见川生态办发[2007]1号)中拟删除的指标,在规划编制时暂作参考指标处理,不列入考核指标,拟修改的指标以总局修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其他未修改的指标不变。在各地规划编制评审前,如国家环保总局正式下发新的指标,应以总局指标为准作相应调整。
附:《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
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导则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说明所规划地区党委、政府关于创建生态区域的决定,和委托编制规划事宜等。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
规划区域的范围为规划涉及的市、州、县、区行政辖区,说明规划区域的区位关系,面积等,并用图示标明其地理位置。
1.3 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