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7]149号)


各市(州)环保局、生态办、各有关单位: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四川生态省的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了使各市(州)和县(区)在编制建设规划和专家对规划进行咨询与评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突出区域特色的基础上,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划编制与评价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征求意见稿)》(见川生态办发[2007]1号)中拟删除的指标,在规划编制时暂作参考指标处理,不列入考核指标,拟修改的指标以总局修改指标作为考核指标,其他未修改的指标不变。在各地规划编制评审前,如国家环保总局正式下发新的指标,应以总局指标为准作相应调整。

  附:《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市(州)、生态县(区)
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一、导则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说明所规划地区党委、政府关于创建生态区域的决定,和委托编制规划事宜等。
  1.2 规划编制的范围
  规划区域的范围为规划涉及的市、州、县、区行政辖区,说明规划区域的区位关系,面积等,并用图示标明其地理位置。
  1.3 生态市(州)、生态县(区)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1.4 规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地方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2)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3)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及生态建设规划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5〕121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