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度重视挂牌督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后督查,全部问题整改到位。
3、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现象和重点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基本得到遏制,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4、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且发挥作用,成效明显。
5、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各类信息报送。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积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2、业务素质过硬,不断探索加强联合执法的新措施、新办法,及时解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3、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辞辛苦,敢于执法,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4、廉洁自律,不徇私情,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评选办法
省级评选和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各市(州)评选和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工作,分别由有关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推荐,并于2008年1月24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监察总队),同时报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评选的先进集体、个人原则上出自一线的单位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评选质量。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评选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陈泽文
联系电话:(028)86156393
电子邮箱: scepi@12369.gov.cn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附:四川省评选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