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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评选2003-2007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评选2003-2007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5号)


各有关市、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级有关部门:

  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是国务院在“十五”期间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03年以来,在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我省连续5年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推动了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的改善,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五年环保专项行动总结和表彰活动的通知》(环办[2008]2号)的精神,现将我省评选五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和评选范围

  全省评选全国先进集体名额为3个,评选全国先进个人名额为22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1、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省(区、市)、市(州)、县(市、区)领导小组。

  2、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工作力度大,措施到位,工作扎实,取得显著成效的省(区、市)、市(州)、县(市、区)环保、发展改革、经委、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及电力监管部门的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

  (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高度重视和支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真抓实干,整治成效显著,表现特别突出的市(州)、县(市、区)领导小组负责人。

  2、各省(区、市)、市(州)、县(市、区)环保、发展改革、经委、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监管及电力监管的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和执法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整治工作力度大,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重点环境问题,得到了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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