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1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总量减排目标,现将国家环保总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设立和核定,是三大减排项目(治污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和环境管理减排)中的重要措施,是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各级环保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减排监察系数的核定和报送工作,要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加强对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减排监察系数核定建立环保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二、加强污染源现场执法和监督性监测,规范企业环境监察的档案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现场监察由所在市、州、县(区、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现场监察频次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为每周两次,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省环境监察总队不定期对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或各地现场监察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做好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和总量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确保监测频次;要及时将监督性监测结果抄送给同级环境监察机构,便于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监察巡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04]238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环境监察巡查记录》,进一步完善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企业监察台帐及监察系数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一厂一档”。
三、认真审核和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各市、州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辖区县(市、区)级监察部门现场监察记录及本级现场监察记录的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12369网站,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