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排污费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4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统一排污费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深入贯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认真学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下载地址:www.zhb.gov.cn/epi-sepa/zcfg/w3/ ling2007-42.htm),不断加大排污费的稽查力度,稽查的核算依据和法律文书必须及时归档,切实做好稽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各市(州)务必每年开展一次以上排污费稽查。今年,各地要对2007年度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一次稽查,并于6月底前将稽查结果上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总队将在下半年有针对性地对个别地区进行重点稽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