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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确保水环境安全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确保水环境安全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6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据我省环境监测系统的监测情况表明,今年以来,我省岷、沱江流域部分河段水质污染较上年同期有所加重,特别是成都、内江和自贡的部分支流氨氮超标情况突出。为确保我省水环境安全,现就我省加强环境监管,严防水污染事故发生,进一步做好河流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环境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极端重要性,将防止河流水质污染作为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持之以恒地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大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力度,对异常情况要增加监测频次,分析原因,及时报告。成都、内江和自贡3市应特别加强对岷江支流沙河,沱江支流毗河、威远河、釜溪河的水质监测和沿河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河流水质进一步恶化。

  三、强化监管。一是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二是要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企业存放的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三是加强对已运行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四是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防止乡镇生活垃圾、畜禽粪便流入河道,污染水体。五是对本辖区水质状况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按照各地制定的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规定,对排放COD、NH3-N等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且排放总量较大的企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措施,确保河流水质达到水域环境功能要求。六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府函[2008]36号)的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治理,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或依法关闭。七是健全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污染情况和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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