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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关于实施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的通知》(川环办发〔2007〕18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每季度新增各类减排措施的台帐、调度、审核、汇总等工作。各市(州)环保局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按国家的报表要求,将本辖区新增减排措施进展情况报送省环保局总量办。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函〔2008〕152号)的要求,抓紧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执法监督、监督性监测、信息传输与统计能力建设等重点项目。努力提高污染减排管理能力。要把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减排的重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监督工程措施进展,使减排措施尽快发挥效益。要建立污染减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发挥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作用。

  五、强化对减排措施的日常督查

  各市(州)环保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减排措施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在总量减排核算时有较高的监察监测系数。

  六、完善减排措施公告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7〕39号)的要求,省上将实施减排措施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减排措施公告制度,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减排工程名单,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污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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