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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91号)


各市(州)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落实和组织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进京机动车集中检测的机构。

  环境保护部要求奥运会期间机动车进京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对机动车进京检测的环保年检机构必须保证服务质量优良。鉴于我省部分市、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还没有受省环保局委托,部分已受省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还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新标准和双怠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为确保进京机动车检测的质量,决定在奥运会期间我省需进京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指定由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由省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承担环保合格标志和合格证件印制和核发管理工作,并登记备案定期上报省环境保护局。成都市环保局负责对成都市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的环保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服务。

  二、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的工作要求

  1、全省在奥运会期间(2008年7月1日-9月20日)进京的机动车必须按环境保护部的要求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在2008年6月30日前到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集中进行检测,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检测。

  2、车主在成都市公安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时应携带以下证件:(1)驾驶行驶证,必须在车检验有效日期内;(2)办理私车应提交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公车需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代办的车,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4)检测时需查阅车辆状况,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规定,如有查封、冻结、盗抢嫌疑人的车不予办理检测相关手续。

  3、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环办[2008]7号)文件要求的对进京机动车检测的工作程序进行外观检验、排放测试,经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建立奥运期间进京机动车检测登记表,提交省环保局产业中心。

  3、省环保产业发展中心承办印制与发放环境保护部统一要求的奥运期间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和合格证件。依据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和合格证件,并建立发放登记表,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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