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118号)
各相关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8〕28)和省纪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紧急通知》(川纪发〔2008〕13号)以及省环保局《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加强纪律问题的通知》(川环党组〔2008〕2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捐赠款物的监督使用管理,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果,让捐赠者或受捐者放心、满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各地对环保系统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进行详细的登记统计,做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帐务清楚明晰。
二、严格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拨付。对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拨付、转运、发放,确保捐赠款物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用于恢复重建。
三、严格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对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做到公开透明,因时间紧急未及时登记统计的,事后要及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对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应向拨付单位书面反馈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