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渝价〔2009〕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
渝价[2004]348号文件中附表二标注的阿莫西林单独定价企业“联邦制药厂”变更为“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江苏长澳”变更为“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将渝价[2004]
348号文件中阿莫西林“干糖浆剂”统一变更为“颗粒剂”。
二、我局
渝价[2004]348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头孢噻肟钠单独定价企业“上海新先锋(原上海新亚)”变更为“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
三、我局
渝价[2002]759号文件附表二中标注的双氯芬酸钠和
渝价[2008]304号文件中附表中盐酸氨溴索单独企业“天津赫素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为“山德士(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