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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12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抓紧抓好“5.12”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过渡安置的环境管理工作,帮助地方政府快速有序地安置灾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1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受灾地区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保护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5.12”地震救灾过渡安置规划导则》的环保要求,加强对本地灾民过渡性安置区建设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及早介入并指导过渡安置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加强安置区域环境监测工作,防止灾区发生次生环境污染问题。

  一、要提早介入过渡性安置区前期建设,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建议。过渡性安置区应远离大的噪声源、废气污染源、危化品储存所等不宜人居处;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10公里内不得设置过渡安置区的污水排放口。

  二、要加强对生活污水的基本处理,防止对水源的污染。在城镇建成区内建设过渡性安置区,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污水管网,把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直接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有化粪池、沼气池的地方进行处理;在无污水收集管网可就近利用的地方,应配建相应规模的化粪池或沼气池处理生活污水;临时安置场所应设置移动厕所,粪便须及时清运,其余生活污水经消毒和隔油过滤后就近排放入有环境容量的天然沟渠。

  三、要加强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的监管。生活垃圾需定点堆放,全面消毒,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灾区临时救援医治点严禁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填埋、露天存放或与生活垃圾混放,应在固定位置设置密封式的医疗废物收集箱,并设置识别标志,统一送医疗废物处置点处理。

  四、请受灾地区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6月10日前提出对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需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报省环保局环评处。同时,于每月底前上报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管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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