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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环办发[2008]18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建立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省际联防治污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现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跨界污染纠纷应急预案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要求,立即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跨界污染纠纷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跨界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二、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界水污染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环保、水利、渔政、工业主管部门等)之间、上下游政府之间定期联席会商,确保信息互通共享。

  (二)要求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将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敏感时期预警、协同应急处置、协调处理纠纷及后督查工作细化落实,责任到部门和人员。对省内跨市(州)水污染纠纷联合采样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保存的水样进行监测。

  三、跨界污染纠纷的分级处理原则

  (一)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和污染纠纷的,省环保局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并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其他涉及跨市(州)界的污染纠纷由上下游市(州)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局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无法达成共识的,由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并按省政府批准的意见执行。

  四、落实情况上报、检查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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