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财综〔2008〕51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商定,现就零余额账户开设、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零余额账户性质
根据《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基本存款账户;
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开设要求
(一)为方便各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重新开设小额资金账户,各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原有的小额资金账户更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资金账户暂开设在同一家中标代理银行(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代理银行可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增加)。
(三)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也应当开设在中标代理银行,单位原基本存款户开设可维持现状不变,也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变更。
(四)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因历史等其他因素无法出具单位成立有效证明,代理银行在为此类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时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出具的单位成立批文证明等作为有效证明。
三、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的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支出和清算业务。
(二)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账户的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支出和清算业务。
(三)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收支应按基本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由财政部门为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重新开设的小额资金账户按照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