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包括印鉴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5.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在1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是否按《办法》规定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验审时间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工作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至2008年9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20日前为预算单位自查与自查表上报阶段,7月21日至9月底为验审实施和整改阶段,9月初开始,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账户验审后出具验审意见书。
五、验审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银行账户验审工作顺利开展。银行账户验审工作是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延伸,是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银行账户验审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银行账户验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单位开展好银行账户验审自查工作,按要求认真填写《2008年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验审自查表》,提供相应开立账户的有关文件依据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事业单位《事业法人资格登记证》复印件,由主管部门汇总统一报送杭州市财政局。
(三)工会经费、党费、团费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在2007年账户验审中存在的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资料不全(缺人民银行核发的账户《开户许可证》)等问题,在这次账户验审中,按以下要求进行验审操作:
1.撤销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所有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持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
3.到人民银行补办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