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本级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杭财综〔2008〕854号)
市级各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市开展“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等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若干收入性质的界定
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如房屋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如经营服务性收入等),属于单位其他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及相关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支出,确保经费供给。
(二)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均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其经费预算安排仍沿用目前的管理方式。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通知》(杭政发[1999]135号)文件规定,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取得并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应统筹10%的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资金。单位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缴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均应纳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