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稽查联合检查应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相互配合,提高效率。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时,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联合检查实行牵头制。牵头部门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并据此确定正副组长:
(一)上级部门文件规定;
(二)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协调;
(三)以被查行业税收管辖业务的主次来确定。
第十二条 国、地税稽查局联合检查前,双方应对联合检查中的组织领导、检查分工、检查对象、检查年度、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协作配合、信息传递、数据统计以及安全保密及廉政纪律等事项进行明确,以确保联合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国、地税稽查局实施联合检查,应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各自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应相互传递。
第四章 联合办案
第十四条 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的范围原则上为上级交办的联合办案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或涉税举报且涉及双方管辖业务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具体检查对象由联席会议或双方分管局长确定。
第十五条 国、地税稽查局各自查办重大案件时,如发现有对方管辖范围的重大偷税线索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商请对方及时介入,进行联合办案,并由首先发现案件线索的稽查局牵头查处。
第十六条 国、地税稽查局应当根据案件联合查办的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稽查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指定联合专案组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应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各自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应相互传递。
第十八条 国、地税稽查局在联合办案中,对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查补入库、案件移送等问题发生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必要时也可共同报请上级国、地税机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