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税、地税稽查协作制度
(杭国税稽[2008]281号、杭地税稽[2008]132号 二00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地税稽查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整合稽查信息资源,形成稽查执法合力,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应当遵循顾全大局、依法稽查,各司其职、密切协调,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方便有效、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负责人负责稽查协作配合工作,各稽查部门的综合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组织各项协作配合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地税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协作配合中的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情报信息传递等事宜。
第二章 联席会议
第五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税务稽查联席会议可与税警联席会议同时举行。
第六条 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研究部署联合检查和联合办案,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的方案;
(三)通报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交流办案经验;
(四)通报和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及作案手段和成因,商讨防范机制和对策;
(五)研究案件处理中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定性处罚等问题;
(六)商讨完善国、地税协作有关制度、具体操作流程,解决信息传递等协作事项中遇到的问题;
(七)研究稽查协作配合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国、地税稽查部门轮流承办,并由其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召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双方领导审签后印发或备案。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九条 国、地税稽查局实行联合检查的范围原则上为涉及双方管辖业务的税收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