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上级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对重大、典型案件视情进行联合督办,共同督查指导。
(九)对外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的涉税案件,公安经侦部门商同级税务稽查部门统一部署,联合行动,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分工协作,避免重复取证和取证主体不合法的现象发生。对取得的证据材料,相互共享。
(十)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侦办涉税案件时,三方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互相以支持配合,确定个案经费保障及奖励制度。
(十一)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保密,避免失、泄密给工作造成危害。
三、信息传递与案件移送制度
(一)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通过警税协作共同为对方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建立相关情报信息交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各自掌握的涉税违法犯罪情况、信息、线索向对方通报,保障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得到及时准确的传递和交换;
(三)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对疑难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研究和相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并指定联系人,确保信息得到有效利用;
(四)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积极掌握、分析、研究阶段性的涉税违法犯罪信息动态,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杭州市公安经侦部门接受涉税犯罪案件移送规定》,移送案件,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六)涉税犯罪案件由税务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移送、交接。
(七)公安机关接受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登记受理,进行审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立案侦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并与税务机关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