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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分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地税稽查、公安经侦协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根据会议议题,必要时也可邀请检察院、法院等有部门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每年应召开2至3次。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要联合部署专项行动,应随时召集。
  (四)联席会议分别由公安、国税、地税部门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具体内容及相关事宜的组织和筹备。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应分别确定三方的领导,负责相互协作配合的全面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总结阶段性工作,交流协作配合情况,通报工作计划和安排,分析涉税违法犯罪的动态和发展趋势,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整理归纳需要领导决定事项的材料。联席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各自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和下发执行。

  二、协作制度
  (一)为了加强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的日常联络和协作,各级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需成立警税协作工作组织。
  警税协作组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互相沟通、协调;不断完善相关协作制度,切实为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保障。
  警税协作组织的工作由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分管税侦工作的领导和税务稽查部门的领导负责,并指派从事税侦和稽查工作的人员担负日常工作,国地税务稽查由各自的公安联络室负责。
  (二)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按照依法、规范、效能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和影响各自的工作职能。
  (三)公安机关侦办涉税案件,根据需要可商请税务机关派人协助,税务机关应予支持。公安机关自侦涉税案件,需要依法聘请税务机关进行鉴定的,税务机关应予支持。
  (四)公安机关侦办其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以税务机关名义出面或其他方面协助的,税务稽查部门应予支持协助。
  (五)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中,如遇纳税人拒绝逃避检查,涉案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有逃跑可能的,或上级交办的案件,或执行困难的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需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六)税务机关查处涉税案件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涉税犯罪的,应主动出击,及时查处。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接警后应迅即处置,涉嫌构成抗税罪的,由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查处。
  (七)公安经侦、国地税务稽查部门对涉税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单位、行业和领域,可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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