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溶洞和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应查明基础底面以下溶洞、土洞大小和顶板厚度,研究地基加固措施。经技术经济分析认为不可取时,应另选场地。在地下采空区,应查明采空区上覆岩层的性质、地表变形特征、采空区的埋深和范围,根据高层建筑的基底压力,评价场地稳定性。对有塌陷可能的地下采空区,应另选场地;
9)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
10)位于斜坡地段的高层建筑(包括一般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其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高层建筑场地不应选在滑坡体上,对选在滑坡体附近的建筑场地,应对滑坡进行专门勘察,验算滑坡稳定性,论证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治理措施;
⑵位于坡顶或临近边坡下的高层建筑,应评价边坡整体稳定性、分析判断整体滑动的可能性;
⑶当边坡整体稳定时,尚应验算基础外边缘至坡顶的安全距离;
⑷位于边坡下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边坡整体稳定性论证分析结果,确定离坡脚的安全距离。
5.7.3 场地稳定性分类和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应按附录G及附录H进行划分。
5.8 天然地基的分析与评价
5.8.1 根据工程需要,天然地基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地基均匀性;
3)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基坑工程评价;
9)工程需要时验算下卧层强度,估算建筑物的沉降、倾斜、差异沉降;
10)必要时对设计单位初定的基础埋置深度提出调整建议;
11)当高层建筑周边的附属建筑基础处于超补偿状态,且其与高层建筑不能形成刚性整体结构时,应考虑由此造成高层建筑基础侧限力的永久性削弱及其对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5.8.2 在天然地基方案的工程分析中,地基承载力验算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地基变形验算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5.8.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
1)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
2)地基持力层虽属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
⑴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
⑵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
3)同一高层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最大值
和当量模量最小值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当/大于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时,可按不均匀地基考虑。K见表5.8.3。
表5.8.3 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
同一建筑物下个钻孔压缩模量当量值的平均值(MPa)
| ≤4
| 7.5
| 15
| >20
|
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
| 1.3
| 1.5
| 1.8
| 2.5
|
注: 在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某一个钻孔的压缩模量当量值应根据平均
附加应力系数在各层土的层位深度内积分值A和各土层压缩模量Es按下式
计算:
|
5.9 桩基础分析评价
5.9.1 桩基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推荐经济合理的桩端持力层;
2)对可能采用的桩型、规格及相应的桩端入土深度(或高程)提出建议;
3)提供所建议桩型的侧阻力、端阻力和桩基设计、施工所需的其他岩土参数;
4)对沉(成)桩可能性、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对策以及其他设计、施工应注意事项提出建议;
5)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7)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8)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性验算。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9)当桩周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提供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10)当需用静力载荷试验或其他方法验证或确定单桩承载力时,应提出相关建议。
5.9.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5.9.3 软土中的桩基应选择软土中的夹砂或硬塑粘性土层以及其下的基岩层作为持力层。当处理杂填土、暗浜、暗塘等浅层地基,桩须置于软土中时,以桩侧摩阻力支承,不考虑桩端阻力。
5.9.4 当需估算桩基最终沉降量时,应提供土试样压缩曲线(或土层综合压缩曲线,用于计算地基土在有效自重压力至有效自重压力加附加压力之和时的压缩模量E
s )。
5.10 地基处理分析评价
5.10.1 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
2)地基处理的方法的建议;
3)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
4)提出地基处理的注意事项,预测地基处理可能对环境的影响;
5.10.2 地基处理除应满足工程设计要求外,尚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
5.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5.10.5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为局部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应小于1m;
2)当为整片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海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应小于2m。
5.10.6 甲类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止;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5.10.7 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00kPa;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
5.10.8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对单层建筑可不处理地基;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
2)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单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80kPa;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0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
3)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及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
5.11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评价
5.11.1 岩溶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充填情况和发育规律;
3)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4)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5)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6)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分布、形态、发育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7)岩溶稳定性分析;
8)对施工勘察、岩溶治理、监测的建议。
5.11.2 滑坡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
3)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4)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5)滑坡稳定分析;
6)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11.3 危岩和崩塌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
3)危岩和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
4)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
5)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
6)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7)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提出监测建议;
8)确定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和危险区,对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做出评价和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5.11.4 泥石流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特征;
2)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规模、颗粒成分,暴发的频度和强度;
3)泥石流形成区的地质背景、形成条件、水源类型、水量和汇水条件;
4)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
5)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6)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11.5 采空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空区的范围、层数、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开采厚度、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
2)采空区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积水情况,填充物的性状、密实程度等;
3)地表变形特征及发展情况;
4)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5)评价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
6)判定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提出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5.12 特殊性岩土评价
5.12.1 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按本要点2.4.1执行。
5.12.2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2)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3)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12.3 膨胀岩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膨胀岩土的地质年代、岩性、矿物成分、成因、产状、分布以及颜色、裂隙等特征;
2)划分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
3)浅层滑坡、地裂、冲沟和植被情况;
4)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
5)当地降水量、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大气影响深度;
6)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等指标;
7)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胀缩变形量、胀缩等级;
8)对边坡及位于边坡上的工程进行稳定性评价;
9)膨胀岩土地基与基础方案的建议。
5.12.4 膨胀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荷载较大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应采用现场浸水载荷试验方法确定,载荷试验方法可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三的规定进行;
2)采用饱和三轴不排水快剪试验确定土的抗剪强度时,可按国家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计算承载力;
3)对于一般工程,可按GBJ112-87规范附录三的表列数据采用。
5.12.5 软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成因、分布、土性、层理特征、均匀性;
2)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状况;
3)必要时说明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土体结构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施工方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评价其稳定性;
7)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土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8)软土地基处理及监测建议。
5.12.6 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
5.12.7 填土地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和堆积年代,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
2)当填土可作为持力层时,提供地基承载力;
3)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应根据场地地基条件评价其稳定性;
4)有关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
5.12.8 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和由建筑垃圾或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均匀和较密实时可作为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高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宜作为天然地基。
5.12.9 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的勘察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风化带的划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
3)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4)对花岗岩残积土,测定其中细粒土的天然含水量wf、塑限wP、液限w L;
5)建在软硬不均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6)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及其对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12.10 花岗岩类残积土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模量应采用载荷试验确定。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工程,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等原位测试资料,结合当地经验综合确定。
5.13 基坑工程的分析与评价
5.13.1 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提出建议;
2)分析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的标准值等参数,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
4)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
5)地下水计算参数和控制方法的建议;
6)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
7)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8)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
9)必要时对软土的物理力学特性、软岩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胀缩性和裂隙性、非饱和土的增湿软化等岩土的特殊性质对基坑工程的影响进行评价;
5.13.2 当基坑底部为饱和软土或基坑深度内有软弱夹层时,应建议设计进行抗隆起、突涌和整体稳定性验算;当基坑底部为砂土,尤其是粉细砂地层和存在承压水时,应建议设计进行抗渗流稳定性验算;提供有关参数和防治措施的建议;当土的有机质含量超过10%时,应建议设计考虑水泥土的可凝固性或增加水泥含量。
5.14 结论与建议
5.1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5.14.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结论与建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场地条件和地基岩土条件的评价;
2)场地稳定性及对建设工程的适宜性;
3)地震效应结论;
4)水(土)对建材腐蚀性及防水抗浮设计水位;
5)结合建筑物的类型及荷载要求,论述各层地基岩土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可能性和适宜性;
6)推荐持力层及承载力,建议基础形式和埋深。若采用桩基础,应建议桩型、桩径及桩端持力层。若采用地基加固处理,应推荐地基处理方案,提供设计参数;
7)地下水对基础施工的影响和防护措施;
8)提请设计和施工中应注意事项;
9)其它需要专门说明的问题。
注: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并非所有的勘察报告都要一一罗列,而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简明扼要的评价和建议,也可增加内容,例如:勘察委托或勘察合同中约定其他问题。
6 附件及图表
6.1 应附图表
6.1.1 勘察报告的图表上应有图表名称、工程名称,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勘察报告的图件应有图例(图例可在图中表示,也可单页表示)。
6.1.2 勘察成果报告应将下列岩土参数分析统计表和工程分析评价计算表纳入相应章节:
1)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2)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分层统计表;
3)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试验指标分层统计表;
4)静力触探试验指标分层统计表;
5)岩石单轴抗压强度统计表;
6)液化判别计算表;
7)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量计算表和自重湿陷量计算表;
8)膨胀土地基的胀缩变形量计算表;
9)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特征值)、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特征值)的建议值一览表;
10)承载力建议值和压缩性指标;
11)水质分析成果表;
12)其他需要的分析统计表。
6.1.3 勘察报告应附下列图表:
1)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
2)工程地质剖面;
3)钻孔(探井)柱状图(未纳入工程地质剖面图的必须提供);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6)其他根据工程需要的图表。
6.2 平面图和剖面图
6.2.1 建筑物与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拟建建筑物的轮廓线及其与红线或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层数(或高度)及其名称、编号,拟定的场地整平高程;
2)已有建筑物的轮廓线、层数及其名称;
3)勘探点及原位测试点的位置、类型、编号、高程和地下水位;
4)剖面线的位置和编号;
5)方向标、比例尺、必要的文字说明;
6)高程引测点应在平面图中明示或做出说明。
6.2.2 工程地质剖面图应根据具体条件合理布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孔(井)在剖面上的位置、编号、地面高程、勘探深度、勘探孔(井)间距,剖面方向(基岩地区);
2)岩土图例符号(或颜色)、岩土分层编号、分层界线;
3)岩石分层、断层、不整合面的位置和产状;
4)溶洞、土洞、塌陷、滑坡、地裂缝、古河道、埋藏的湖滨、古井、防空洞、孤石及其他埋藏物;
5)地下水稳定水位高程(或埋深);
6)取样位置,土样的类型(原状、扰动)或等级;
7)静力触探曲线(当无单独静力触探成果图表时);
8)圆锥动力触探曲线或随深度的试验值;
9)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的位置、测试成果;
10)比例尺、标尺;
11)地形起伏较大或工程需要时,标明拟建建筑的位置和场地整平高程;
12)图签。
6.2.3 钻孔(探井)柱状图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钻孔(探井)编号、孔(井)口高程、钻孔(探井)直径、钻孔(探井)深度、勘探日期等;
2)地层编号、年代和成因、层底深度、层底高程、层厚、柱状图、取样位置及编号、原位测试位置和编号及实测值、岩土描述、地下水位、测试成果、岩芯采取率或RQD(对于岩石)、责任签署等。
6.3 原位测试图表
6.3.1 载荷试验应绘制荷载(p)与沉降(s)曲线,必要时绘制各级荷载下沉降(s)与时间(t)或时间对数(lgt)曲线。应根据p-s 曲线拐点,必要时结合s-lgt 曲线特征,确定比例界限压力和极限压力。当p-s 呈缓变曲线时,可取对应于某一相对沉降值(即s/d,d 为承压板直径)的压力评定地基土承载力。
6.3.2 静力触探试验应绘制深度与贯入阻力曲线。
6.3.3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N 可直接标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也可绘制单孔标准贯入击数N 与深度关系曲线或直方图。
6.3.4 单孔连续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绘制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也可直接绘在工程地质剖面图上。
6.3.5 十字板剪切试验应提供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需要时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
6.3.6 旁压试验应对各级压力和相应的扩张体积(或换算为半径增量)分别进行约束力和体积的修正后,绘制压力与体积曲线,需要时可作蠕变曲线。
7 复合地基工程设计
7.1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
7.2 经处理后的复合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
2)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应取1.0;
3)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尚应验算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
4)对水泥土类桩复合地基尚应根据修正后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桩身强度验算。
7.3 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7.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7.5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拟采用复合地基方案时,须进行专门研究,并经充分论证。
7.6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除符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6章的有关规定。
7.7 对于液化土层的地基处理除符合本要点外尚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2008年版)第4.3章节的有关规定。
7.8 复合地基设计应设置褥垫层。
7.9 地基处理设计说明中,应对地基处理施工质量及检测提出明确要求。
7.10 复合地基的施工质量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及《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检测数量应不低于规范要求的上限值。
8 基坑支护工程设计
8.1 基坑支护应保证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使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8.2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的内容应包括对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的要求: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当有锚杆、支撑、立柱与挡墙基础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验算;
5)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6)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7)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8.3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形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8.4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8.5 支护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桩、墙式支护结构的顶部应设置圈梁,其宽度应大于桩、墙的厚度;
3)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8.6 当有条件时,基坑应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8.7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9 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
9.1 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意见分为下列四个类别:
1)具有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2)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违反规范(强条以外)及《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4)其他一般性问题(存在不足或错、漏等情况)。
9.2 对于上述9.1条中的第1~3条问题,必须进行补充完善或修改,第4条问题建议修改。
9.3 审查意见格式详见附录A。
附录A 审 查 意 见 表
专 业:岩 土 编号:200?-000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 | 工程负责人
| | 审 核 人
| | 审 定 人
| |
建筑层数
| | 结构型式
| | 建筑面积
| m2
|
基础形式
| | 基础埋深
| m
| 基底压力
| kpa
|
第一次审查意见:
一、属于安全隐患:
二、违反强制性标准:
三、违反规范(强条以外)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四、存在不足或错、漏等情况:
处理说明:上述第一、二、三条中的意见应补充完善或修改,第四条建议修改。
审查人(签字):
审 查 时 间: 年 月 日
修改后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审 查 时 间: 年 月 日
|
附录B 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
钻探方法
| 钻进地层
| 勘察要求
|
粘性土
| 粉土
| 砂土
| 碎石土
| 岩石
| 直观鉴别、采取
不扰动试样
| 直观鉴别、采取
扰动试样
|
回转
| 螺旋钻探
无岩芯钻探
岩芯钻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冲击
| 冲击钻探
锤击钻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振动钻探
| + +
| + +
| + +
| +
| -
| +
| + +
|
冲洗钻探
| +
| + +
| + +
| -
| -
| -
| -
|
附录C 不同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方法
土
试
样
质
量
等
级
| 取样工具
和方法
| 适用土类
|
粘性土
| 粉
土
| 砂土
| 砾砂、
碎石土、
软岩
|
流
塑
| 软
塑
| 可
塑
| 硬
塑
| 坚
硬
| 粉
砂
| 细
砂
| 中
砂
| 粗
砂
|
Ⅰ
| 薄壁
取土器
| 固定活塞
水压固定活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由活塞
敞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转
取土器
| 单动三重管
双动三重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探井(槽)中
刻取块状土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Ⅱ
| 薄壁
取土器
| 水压固定活塞
自由活塞
敞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回转
取土器
| 单动三重管
双动三重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厚壁敞口取土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Ⅲ
| 厚壁敞口取土器
标准贯入器
螺纹钻头
岩芯钻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Ⅳ
| 标准贯入器
螺纹钻头
岩芯钻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 + +:适用;+:部分适用;-:不适用;
2 采取砂土试样应有防止试样失落的补充措施;
3 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
附录D 取土器技术参数
取土器参数
| 厚壁取土器
| 薄壁取土器
|
敞口自
由活塞
| 水压固
定活塞
| 固定
活塞
|
面积比×100(%)
| 13~20
| ≤10
| 10~13
|
内间隙比×100(%)
| 0.5~1.5
| 0
| 0.5~1.0
|
外间隙比×100(%)
| 0~2.0
| 0
|
刃口角度a(°)
| <10
| 5~10
|
长度L(mm)
| 400,550
| 对砂土:(5~10)De
对粘性土:(10~15)De
|
外径Dt(mm)
| 75~89,108
| 75,100
|
衬管
| 整圆或半合管,
塑料、酚醛层压纸
或镀锌铁皮制成
| 无衬管,束节式取土器衬
管同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