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管道布置及敷设
室内生活给水管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条件下,以最短的路程将水送至用水点。其布置应沿墙、柱、板底为原则,适当考虑美观。管道一般明装,但穿过室内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可以暗敷或进行必要的装饰,住宅给水总立管及检修阀门不能布置在套内。当给水管敷设于垫层内时,不应有渗水、漏水的接头。给水管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物上方。不得穿越配电房、档案室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起事故的房间。敷设于结露或结冰场所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给水管不应和输送易燃、易爆的液体和气体管道及污水管道共架、共沟安装。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给水管不应设在烟道、风道和排水沟内。给水管穿越沉降缝等变形缝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给水管道被剪断。[《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5.8条,GB50368-2005第8.1.4条、第8.2.7条、第9.1.5条,JGJ38-99第7.1.2条,JGJ25-2000第7.1.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5.7条、第3.5.10条、第3.5.11条、第3.5.17条、第3.5.18条、第3.5.25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1.12 条]。
3.1.7管材、附件、仪表
室内生活给水管应采用塑料管、复合管及相应的配件。要求较高或有条件时,可采用不锈钢管和铜管及相应的配件。住宅内不应使用镀锌钢管。管网的适当位置应设阀门,水压较高时应设减压阀。应根据不同的用水户分设水表,水表应设在不结冰,易检修和查表的部位。[《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1.5条。建设部等四部委建住房(1999)295号文,河北省建设厅冀建质(2003)318号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4.5条、第3.4.9条、第3.4.10条、第3.4.17条、第3.4.19条]。
3.1.8水塔、水箱、贮水池
生活用水塔、水箱、贮水池属于二次供水系统中的主要设施,一般应与消防用水和生产用水分开设置。但远离城镇供水管网的工、矿企业及居住小区往往是自备水源,为节约投资,消防、生产用水经常与生活用水合用一套系统,但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共用的水塔、水箱、贮水池的设置和配管应符合防水质污染规定,并应有防止消防水在消防时不进入水箱和贮水池及消防水不被动用的措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7.7条。关于消防水池、水箱的《强制条文》列入消防设计一节中]。
3.1.9增压设备和泵房
当市政供水压力达不到建筑物某些层的供水压力要求,或建筑物位于城镇供水水管网末端,压力、流量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二次供水设施。其二次供水的具体方式可采用叠压供水(应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批准),水泵、水箱供水,变频供水、气压供水等。水泵不应设在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毗邻的房间内,并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大型泵房应设置检修场地和起吊设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8.12条、第3.8.16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8.1.14]。
3.1.10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是人群集中的场所,易于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故要求对池水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要求初次放水和补充水水质符合现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于世界级比赛池的水质要求更严。消毒剂应根据游泳池使用性质确定,当采用氯气消毒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滑水道以水为润滑剂,一旦断水将使在滑水道上的滑水者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滑水道润滑水不能断流。为保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不受污染,进入游泳池的通道上应设浸脚池。要求较高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在浸脚消毒池前后还要增设强制淋浴和浸腰消毒池。为保证跳水者不产生眩光反映,跳水池应设水面制波装置。游泳池水加热设备的自来水补水管上,补水箱或平衡水池的自来水补水管上,应加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倒流污染措施[《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5条、第3.9.1条、第3.9.3条、第3.9.4条、第3.9.9条、第3.9.12条、第3.9.14条、第3.9.22条、第3.9.2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9.2条、第3.9.23条,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第4.3.4条、第4.4.3条、第5.6.5条、第5.6.6条、第8.1.3条、第13.2.1条、第13.3.1条]。
3.1.11水景
在大型公共建筑中为调节室内空气湿度、美化环境而设置的小瀑布和小型喷水水景的补水,宜采用自来水。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回流污染措施。补充水量宜按循环流量的1-3%计。其管材应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及管件。小区、公共广场、公园中为湿润和净化空气,美化环境,改善小区气候而设置的瀑布、喷水池、人造湖及小溪等,其补水严禁使用自来水,宜用雨水或中水,其补水量宜按循环流量的3-10%计[《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4.4.3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11.2条、第3.11.6第、第3.11.10条]。
3.2 建筑饮用净水设计
3.2.1 饮用净水水源确定
饮用净水一般是以城市自来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供直接饮用[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7.3条]。
3.2.2 饮用净水水量的确定
饮用净水水量应根据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7.1条、第5.7.2条]。
3.2.3饮用净水水质要求
饮用净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饮用净水不允许在管道中长期停留,应设循环管道进行循环,循环回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以保证水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7.3条、第5.7.5]。
3.2.4 饮用净水供水系统分区及压力保证
高层建筑的饮用净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并采取措施保证各分区的压力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7.3条]。
3.2.5 饮用净水的卫生防护
饮用净水供水点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地方。所采用的管材、管件、阀门、仪表、饮水器等均应符合食品级卫生要求。饮水器喷嘴应保证排水管堵塞时不被淹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7.5条、第5.7.6条、第5.7.7条、第5.7.8条]。
3.3 建筑生活热水设计
3.3.1 热源的确定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当条件不具备时可以采用锅炉、热水机组的蒸汽、高温水。局部热水水源应优先利用太阳能,也可利用燃气热水器和电加热器制备热水。12层及以下新建居民建筑和实行集中供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2.2条、第5.2.3条、第5.2.5条、第5.2.6条。河北省冀建质(2008)611号文。]
3.3.2热水量的确定
热水用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根据卫生器具一次和小时热水用水定额,热水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1.1条、第5.5.2条、第5.5.3条]。
3.3.3 热水水质要求
生活用热水水质应符合现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1.2条]。
3.3.4 热水水温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和医院洗婴池,配水点的水温、压力都应符合规定要求[《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5条,JGJ49-88第5.2.6条]。
3.3.5 热水给水系统的分区和压力保证
高层建筑热水供应应根据卫生器具的压力要求进行分区,并应采取保证压力的措施[《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2.13条]。
3.3.6 热水循环
采用机械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应根据循环流量和管网的水头损失来选择[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5.4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10条]。
3.3.7加热设备的选择
应选择节能、换热效果好的水加热器。医院加热设备不应少于两台。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燃气热水器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气体,同时与人争氧,故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洗浴间[《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5.4.5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4.1条、第5.4.2条、第5.4.3条]。
3.3.8 管材、管件及安装
热水管应采用耐热、耐腐蚀的管材及管件。热水管不能敷设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物的上方。穿越各种变形缝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热水管应进行保温并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水加热器自来水补水管应装倒流防止器。压力容器上应装安全阀。安全阀泄水管上及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上,均不得安装阀门。[《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5.4.20条、第3.2.5条、第3.5.8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5.6.2条、第5.6.3条、第5.6.10条,第5.6.14条、第3.5.11条]。
3.4 建筑中水设计
3.4.1中水水源的确定
建筑中水优先选用城市中水作为水源。无条件时应选优质杂排水等经处理达到使用要求后,供建筑中水用[《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3.1.6条、第3.1.7条。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1第、第3.2.2条]。
3.4.2 中水水质要求
中水用水水质应根据其用处的不同分为多种。冲厕、绿化用水应符合《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景观环境用水应符合《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规定[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4.2.1条、第4.2.2条]。
3.4.3 中水用水量的确定
冲厕用中水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按卫生器具额定流量,当量及建筑物用水分项给水百分率计算确定。室外景观的补水量因其因素多,情况复杂,一般取循环流量的3-10%作为补水量[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5.4.2条,第5.4.3条]。
3.4.4 中水给水系统分区、压力
用于建筑物冲厕用的中水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中水是非饮用水,故中水管道上不得装取水龙头,否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被误用、误饮的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给水系统。中水给水系统应根据卫生器具的压力要求进行分区,并应有保证压力的技术措施[《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1.0.10条、第5.4.1条、第5.4.7条, GB50368-2005第8.2.4条、第8.2.11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3.5条、第3.4.9条]。
3.4.5中水处理
中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原水水质、水量及所要求中水水质、水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中水处理必须设消毒设施,确保水质卫生安全。中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总体规划,环境卫生等条件确定[《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6.2.18条。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6.1.1条、第7.0.1条]。
3.4.6 管道敷设及管材、水表
中水给水管道应采用除非镀锌钢管以外的各种塑料管和复合管。中水管和其它管道交叉时,中水管应在生活用水管下方,但应在排水管上方。住宅用中水应设水表[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5.4.4条、第5.4.6条、第8.1.4条]。
3.4.7 中水的安全防护及监测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连接处设倒流防止器等也不允许连接)。中水管道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公共场所中水取水口应加锁)。中水池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防污染措施,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中水处理站应对主要用水指标实行监测,以确保水质符合使用要求[《强制条文》GB50336-2002第8.1.1条、第8.1.3条、第8.1.6条。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第8.2.2条]。
3.5 循环水设计
3.5.1 循环水量、补水量
循环水量由需要循环水的设备专业提供。系统补水量一般按循环水量的1-2%选取[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10.11条]。
3.5.2 循环系统选择
根据循环用水各点的位置,用水量大小,压力高低等因素选择开式循环系统或闭式循环系统。当选用闭式循环系统时,应对冷却塔集水盘的容积进行核算。循环水量超过1000m
3/h的系统,宜考虑水质稳定,旁流处理等装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10.10条、第3.10.12条]。
3.5.3冷却塔选择
冷却塔是循环冷却系统中关键设备之一,应选用重量轻而坚固耐用,节能,冷效高,体积小,噪声低的成品冷却塔。冷却塔的自来水补水管上应采取防倒流污染的措施[《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10.4条]。
3.5.4管材
循环冷却系统应选用焊接钢管或耐热,耐晒的塑料管及管件。冬季不用循环系统时,应将管内积水排空。
3.6 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设计
3.6.1系统选择
建筑物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宜单独排出室外,各自成为一个系统,这有利于杂排水的回收利用和减少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处理量。住宅的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7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1.2条、第4.1.3条]。
3.6.2管道布置和敷设
从卫生器具和各排水点排出的污、废水,应以最短的路程排出室外,转弯越少越好。如管道较长,应在管道上设检查井,检查口或清扫口以便清通。排水立管应靠近排水量大的排水点。排水管道应沿墙、板、柱布置,并应避开食品和贵重物品库房、配电房等房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排水横管不应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食堂厨房的主、付食操作和备餐的上方。排水管不得不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防止变形漏水和折断的技术措施。排水管道布置在易结露、结冰的房间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4.3.5条、第4.3.6条,GB50368-2005第8.2.7条,JGJ38-99第7.1.2条、JGJ25-2000第7.1.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3.3条、第4.3.4条、第4.3.11条、第4.5.12条]。
立管底部因立管流速较大而产生正压,易破坏底层卫生器具水封,致使室内环境恶化,故要求靠近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规定要求。建筑排水一般采用直接排水方式,但某些具有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设备或构筑物的排水必须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即先排入排水漏斗或排水明沟,然后再接入下水道。排水明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时,应设水封井[《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4.3.13条、第4.3.19条。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3.12条]。
3.6.3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卫生器具是建筑生活用水主要用水器具,其耗水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节水效果,因此,要求采用的卫生器具及配件应当是节水型的,尤其对坐式大便器,更是提出一次冲水量不大于6L的强制指标。卫生器具的配置应满足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公共场所和医院卫生器具的开关及水嘴应是非手动开关,以防交叉感染。水封能有效地隔断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气体进入室内,对保证室内环境和防止传染病蔓延起到重要作用,水封一般存在于地漏头部和存水弯中,因此设计应对存水弯和地漏水封提出最小限值。[《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4.2.6条、第4.5.9条, GB50368-2005第8.2.6条、第8.2.8条, JGJ50-2001第7.8.1条、第7.8.2条、第7.8.3条, JGJ49-88第5.2.3条,冀建材(2003)第445号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2.7条]。
3.6.4 管材及附件
室内排水管一般采用塑料管和机制排水铸铁管,环境要求较高时,应采用具有消声功能的管材,不得使用承插式刚性接口的砂模铸造灰口排水铸铁管及管件。排水管道上应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以便管道清通[河北省冀建材(2003)445号文,建设部四部委建住房(1999)295号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5.1条、第4.5.12条]。
3.6.5 通气管
伸顶通气管能将进入室内排水立管的污浊有害气体导出室外,起到平衡管道正负压,保护排水系统中水封免遭破坏的作用。凡有条件设伸顶通气管的场所,均应设伸顶通气管。伸顶通气管高出屋面的高度应根据屋顶使用情况和气候条件确定。专用通气管和环形通气管等,应根据建筑标准高低,层数多少和卫生器具数量而定。不能用吸气阀代替通气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6.1条、第4.6.2条、第4.6.3条、第4.6.8条、第4.6.10条]。
3.6.6 污水泵和集水池
建筑物地下室内污水不能自流排入室外排水管网时,应设集水池和自动启闭式污水泵,污水泵应有备用泵。生活污水集水池应有密封盖,并设通风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7.2条、第4.7.4条、第4.7.6条、第4.7.8条]。
3.6.7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建筑物排出的含油污水应设除油装置。排出的高温水(水温大于40ºC)应设降温池。排出的粪便污水应设化粪池处理。排出的含病菌污水应进行消毒。排出的酸、碱污水要设中和池。远离城镇的工矿企业,生活小区的排水,应经处理达到排放或使用要求后,排入天然水体或重复使用[《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4.8.8条、第4.8.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8.1条、第4.8.3条]。
3.7 雨水排水设计
建设区域范围内的雨水和生活排水应采用分流式排水系统。建筑物屋面雨水应根据建筑物高度,汇水面积等因素确定重力流或压力流的排水方式。雨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屋面雨水斗的设计负荷应考虑屋面飘落物堵塞雨水斗的因素。屋面应设应急雨水溢流口。管材一般选用钢管或塑料管、复合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4.1.1条、第4.9.1条、第4.9.5条、第4.9.8条、第4.9.10条、第4.9.16条、第4.9.26条]。
3.8 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设计
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主要是针对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等于25ºC地区的住宅而言,在河北省范围内,除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包括辖县)以外的全部地区的住宅设计都应设冷凝水引流管,冷凝水引流管不应与其它排水系统合并设置[《强制条文》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
3.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审查中若干技术问题
3.9.1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问题
《 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2条规定:“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这条《强制条文》的先决条件是有城镇给水管网。如果没有城镇给水管网,当然就不存在利用城镇管网水压问题。施工图审查提出该问题后,只要设计单位解释清楚即可。问题的关键是在今后的小区整体设计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1.2条,只有执行了这一条,才能谈到利用城镇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问题。采用自备水源时,也不存在利用城镇管网压力问题。
3.9.2 室外联合供水管网的设计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4条推荐采用生活、低压消防联合供水管网,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8条却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如室外设联合管网,就出现了两端(起端贮水池和末端屋顶水箱)分开,中间(室外联合供水管网)合一的系统,生活用水水质如何保证,成了设计中的关键问题。采取如下技术措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室内生活管网(引入管上设一常开电动阀门)和屋顶生活水箱保证室内生活用水。屋顶消防水箱与室内消防管网(引入管上设倒流防止器),保证室内消防用水。正常供水方式为:生活水池→生活水泵→室外联合管网→室内生活管网→屋顶生活水箱。一旦失火消防泵启动时,生活管网上的电动阀门自动关闭,消防水便通过室外联合管网进入室内消防管网灭火,灭火后对室外管网进行冲洗消毒,合格后投入正常使用。
3.9.3 从城镇自来水管网上直接抽水问题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允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当采用叠压供水设备,从城市自来水管道上直接抽水时,应得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叠压供水设备生产厂家很多,一定要选择有省级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设备生产许可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使用。
3.9.4 倒流防止器和止回阀的设置问题
止回阀是引导水流单向流动的阀件,并有消弱水锤力的作用,它的关闭是靠水流停止流动时,在阀瓣自身重力或弹簧力的作用下完成,它的开启则是在水流压力作用下完成的。它不能使水的上下游之间形成有效的空气隔断,故它不能有效地防止倒流污染。倒流防止器是由两个单向阀和中间的空气室构成,当水流前进方向的水压突然升高时,两个单向阀都关闭,两单向阀中间的水排出,形成一空气隔断室,有效地防止了水的倒流污染。因此,可以这样说,设了倒流防止器的管路上,不必再装止回阀。要求防倒流污染的管路上,仅装止回阀不能满足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4.7条、第5.6.8条都是指引导水单向流动。《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4条、第3.2.5条,重点是防回流污染城市自来水。
3.9.5 城市自来水与非城市自来水的连接
《
城市供水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3条规定:“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该强制条文解释中明确:如将城市自来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自来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具有有效的空气隔断。这一切都说明,应严格保证城市自来水的卫生和安全。非生活用水管道那就更不能与城市自来水管道直接连接了,包括通过防污断阀或倒流防止器的连接也是不允许的。
3.9.6 生活给水管暗敷问题
为使室内环境更加美好,管道暗装越来越多,设计中应选择不易被腐蚀的管道和不漏水接头,其次是防多管重叠,交叉,以免增加面层厚度。
3.9.7 水表设置问题
不同的用水,价格不同,故不同的用水户应分别设置水表。水表的设置应满足防冻,便于检修和查表。常用以下几种设置方式。
1) 选普通水表,设在户内卫生间或厨房,但查表不方便。
2) 选普通水表,设在楼梯间管井内,查表、维修不进户。
3) 选普通水表,设在楼外水表井内,查表,维修方便,但投资大。
4) 选择远传水表,将数据传至一个集中的地方,查表方便。
3.9.8 室内生活给水管上阀门设置问题
室内生活给水管上应设置阀门以便检修。各用水户水表前,公共卫生间配水管起端,盥洗室中带有三个及以上水嘴的配水管起端,给水管与设备连接处等均应设阀门。建筑物引入管上的阀门可设在引入管与小区给水管网连接处,也可设在室内给水立管底部,但不能设在住宅套内。关键是室内、外设计者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以防漏设或重复设置。
3.9.9 局部热水供应水加热设备及安全问题
局部热水供应中的水加热设备,多采用燃气热水器和电加热器,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曾出现过因漏电导致水带电,致使沐浴人触电身亡的事故。在沐浴间内的燃气热水器,在燃烧过程中除与人争氧外,并放出二氧化碳,导致人身不适,甚至晕倒,同时燃气本身也是一种有毒气体,一旦洩漏,会引起沐浴者中毒。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业主自行采购并安装这些局部水加热设备,设计者有责任在设计说明中对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
3.9.1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问题。
《
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设计选用的设备、材料等“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关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规定,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中关于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和不得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规定。建设部《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关于各用水单位及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规定及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的规定。建设部和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规定等都在施工图审查之例。[建住房[1999]295号文,冀建质[2003]318号文,冀建材[2003]445号文,冀建质(2008)611号文。]
3.9.11 排水管材选用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排水铸铁管有两种:一是机制柔性接口排水铸铁管,这种排水铸铁管强度高,密封性好,安装方便,安装完毕的管道系统具有一定的柔性。是国家推广的排水管材。另一种是砂模铸造灰口铸铁排水管,这种管材质脆,密封性不好(有砂眼),承插刚性接口,没有柔性,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排水管材。设计中应写明排水铸铁管的名称,不能笼统的写“排水铸铁管”。建筑物内无论是明装还是埋地,均不得使用淘汰的砂模铸造承插刚性接口的灰口铸铁管。
3.9.12 无障碍设计问题
残疾人是弱势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关爱,残疾人生活不便,对卫生器具有特殊要求,设计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1 残疾人轮椅坐高0.45m,故要求坐便器坐面安装高度也定为0.45m,但目前尚无供残疾人专用的坐便器产品,也无合适的标准图可选,省标05S1第139-140页的标准图虽注明可供残疾人使用,但其坐面高不符合《强制条文》的规定,故要求在设计中明确残疾人坐便器安装高度。
2 小便斗,浴盆的安装高度和要求,在JGJ50-2001标准中都有《强制条文》的规定,在设计中,如有这些卫生设备时,对其安装高度和一些特殊要求(本专业的内容)都应写清楚。
问题分析与建议
3.10.1 【问题】:非生活饮用水池(箱)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水时的卫生防护问题
【分析】:强制条文GB500015-2003第3.2.5.3条规定,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装倒流防止器”。中水水池、雨水回用池、消防水池(箱)[消防、生活合用水池(箱)除外]中的水与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5.3条中所指各种水池的水均是非饮用水,这样的水回流到生活饮用水管网中后,会造成自来水污染,影响人体健康。
【建议】:中水水池、雨水回泳池、消防水池(箱)[消防生活合用水池(箱)除外]的生活用水补水管出口应高出溢流水位(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否则,应设倒流防止器。
3.10.2 【问题】: 住宅供水竖向分区问题
【分析】:住宅供水竖向分区一般有两种作法:①单组水泵供水。这种方案是按各区总用水量和最高压力要求选泵。低区的供水是由减压解决的。显而易见,低区多余的能量消耗在减压阀上,是不节能的。②各供水分区独立设泵组供水。各区的泵是由各区水量和所需压力来决定的,它没有能量浪费。但泵组增加了,一次性投资也就加大了。
【建议】:根据强制性条文GB50368-2005第8.2.4条规定: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各分区最佳层数为8-9层为宜。当层数过多时分区下部的某些层就应减压,造成能源浪费。当层数太少时分区过多不经济。
3.10.3 【问题】: 淋浴器、洗衣机部位地漏的设置问题
【分析】:强制性条文GB50368-2005第8.2.8条规定: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这是为方便排水和不影响其它部位正常使用而规定的。
【建议】:当卫生间很小时,地面排水可利用地漏排水,但不能影响其它卫生设备正常使用。如果洗衣机设在阳台上,不能利用阳台排水,否则将对下部各层造成危害。也不能将阳台洗衣机废水接入雨水管或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管。
4 消防设计
4.1 消防给水水源的确定
消防给水水源,一般选用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体作为水源。当有条件,水量有保证、水质符合要求时,也可选用游泳池或冷却水池的水作为水源,但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对水体进行考察,确保天然水体枯水季节最低水位时,其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其保证率不小于97%,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保证消防车取水[《强制性条文》GB50016-2006第8.1.2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1.2条]。
4.2 消防给水水质、水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的喷口较小,要求水中不含能堵塞孔口的悬浮物。其它消防设施对水质均无特殊要求,一般说来,水中不含大量泥砂,大块漂浮物,可燃物,不堵塞管道的水,都能作消防用水。建筑物消防总用水量应是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强制性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1.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5条]。
4.3 室外消防给水
4.3.1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
除建筑物体积小于或等于3000m
3,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即室内外均可不设消火栓)外,都应设置消防给水。其中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高层民用建筑室外消防采用低压制。消防水池设置高度满足室外消火栓灭火时(水枪在最高建筑物最高处,充实水栓10m)水量和压力要求时,可采用常高压制。一般情况下,均采用临时高压制[《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1.2条、第8.1.3条,GB50045-95(2005年版)第7.1.3条]。
4.3.2 室外消防管网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除高层建筑之外的其它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布置成环网,也可以是枝状网。环状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连接时,起端应设倒流防止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合并组成联合供水系统。[《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1.1条、第7.3.1条,GB50016-2006第8.1.2条, GB50015-2003第3.2.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1.4条、第8.2.7条]。
4.3.3 室外消防用水量
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高层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类别和建筑高度确定[《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2.1条、第8.2.2条, GB50045-95(2005年版)第7.2.2条]。
4.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设计
4.4.1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设计
1)消火栓设置场所
凡是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都应设室内消火栓(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8层及以上的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1.1条, GB50368-2005第9.6.1条]。
2)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及其它主要参数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参数应根据高层建筑类别和高度确定[《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2条]。
3)室内消火栓设置
消火栓间距应计算确定。消防立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其充实水柱应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屋顶应设带
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消火栓。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有按钮保护设施。重要的公建,一类建筑,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内,消火栓箱内应增设消防卷盘。允许设一根立管的建筑物中,应设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不得设单阀双出口消火栓。[《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2.4条、第7.4.2条、第7.4.6条]。
4)消火栓管网、管材、附件
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应与生活、生产用水管网分开独立设置,并应成环,环状管网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室内消火栓管网应根据消火栓栓口承受静水压力进行竖向分区。室内消火栓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环网上应设阀门,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及立管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横干管不能敷设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上面。当管道敷设于易结冻场所时,应采取伴热保温。消火栓给水管不使用塑料管,可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4.1条、第7.4.6条, GB50015-2003第3.5.8条,GB500368-2005第8.1.4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4条、第7.4.5条]。
5)消防水箱设置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水箱,高位水箱储水量和设置标高应符合标准规定。当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规定值时,应设增压设施。消防水箱尽量单独设立,当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消防水箱应有消防泵加压供消防用的水不进入消防水箱的措施(串联系统中间水箱除外)。消防水箱的自来水补水管出口标高应高于消防水箱的溢流水位至少2.5倍补水管管径的高度。同一时间内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在最高建筑物屋顶设一个共用消防水箱,其容积按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座建筑物计[《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条, GB50015-2003第3.2.5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3.5条]。
6)消防水池设置
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或市政管网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消防历时、水源供水能力经计算确定。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m
3时,应分格以便检修,清洗。当消防水池供消防车取水使用时,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可以人孔代替)。当消防水池设于地下室时,应在建筑物外5-100m范围内设取水井。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消防水池的生活水补水管出口标高应高于消防水池溢流水位至少2.5倍补水管管径的高度。同一时间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设一座消防水池,其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一座建筑物计算确定[《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3.2条、第7.3.4条, GB50015-2003第3.2.5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3.3.条、第7.3.5条]。
7)消防水泵房
消火栓水泵应根据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和需要压力来选择,其需要的压力应根据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水枪喷嘴,充实水柱长度,水龙带长度及管网布置,经计算确定。消火栓水泵应设备用泵。一组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火栓泵与环状管网连接的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火栓泵出水管上应设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放水阀。消火栓泵应采取防超压措施。如市政给水管道允许直接吸水时,其消火栓泵的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强制条文》GB50045-95(2005年版)第7.5.3条、第7.5.4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5.5条、第7.5.6条]。
4.4.2 除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设计
1)消火栓设置场所
应根据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建筑物体积,建筑物层数和文体、娱乐建筑物内座位的多少来确定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或干式消防竖管和无箱DN65消火栓[《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3.1条, GB50368-2005第9.6.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2条、第8.3.3条]。
2)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及其它主要消防参数确定
消火栓系统消防用水量及其它主要消防参数,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层数、体积及文体娱乐建筑内的座位数确定[《强制条文》50016-2006第8.4.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
3)室内消火栓设置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各层均应设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设在位置明显易操作的地方,其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规定值。建筑屋顶应设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允许设一根竖管的建筑物中,应设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不得设单阀双出口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条]。
4)消火栓管网、管材、附件
室内消火栓管网,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环境温度决定。一般采用环状的独立管网,用水量不大时也可采用枝状管网和联合管网,个别情况下也可采用空管系统。消火栓管道应沿墙、板、柱安装。立管及阀门不能设在住宅套内。横干管不能布置在遇水会爆炸,燃烧的物质上面。当管道敷设在易结冻场所时,应采取伴热保温措施。环状管网应有两个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管网检修时,室内仍有必要的消防用水,一般两阀门之间不超过五个消火栓。高度超过24米或超过四层的厂房及超过五层的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管网上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给水管不使用塑料管,可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给水铸铁管[《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5.8条,GB500368-2005第8.1.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2条]。
5)消防水箱设置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相,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储水量应符合标准规定。消防水箱应单设,当与其它用水合用时,应采取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由消防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能进入消防水箱。消防水箱自来水补水管出口标高应高于消防水箱溢流水位2.5倍补水管管径的高度。市政给水管网满足建筑物室内最不利消火栓用水量和水压的常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进水管,应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连接,起端设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
6)消防水池设置
水源供水量不足时,室内的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时,市政只能给一条进水管或市政管网本身为枝状管网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积,应根据消防历时,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及水源的供水能力经计算确定。超过500m
3的消防水池应分格。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可以人孔代替)。与其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消防用水不被动用的措施。其生活用水补水管出口标高不能满足高于溢流水位至少2.5倍补水管径的高度时,应设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6.1条、第8.6.2条、第8.6.3条、GB50015-2003第3.2.5条]。
7)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是单位自救灭火的核心设备所在地,在火灾情况下应能正常工作,保证工作人员进出安全方便,故要求消防泵房耐火等级较高,出入口应安全方便。消火栓泵应根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和所需压力(应根据流量、水枪口径、充实水柱长度,管网布置情况等经计算确定)选择。消火栓泵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网连接。消防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检查用压力表和DN65放水阀及防超压设施。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消防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当消防水泵直接从市政管网上抽水灭火时,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市政管网最低压力计算,与市政管网连接处应加倒流防止器[《强制条文》GB50016-2006第8.6.4条、第8.6.5条、第8.6.9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6条、第8.6.7条、第8.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