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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一)

  表3.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 表中方位为与正南向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为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
  3) 住宅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4居室套型至少有两个居室应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条有关规定。我省大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2h的日照标准;中小城市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住宅底层为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高度。
  4)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同住宅居室同等的日照标准。
  5)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
  6)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老年人及残疾人住宅的起居室和卧室、医院及疗养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均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 h的日照标准。
  3.2.3居住区中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 3.2.3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道路路面宽度

<6 m

6-9 m

>9m

住宅

面向

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

3

   5

多层

  2

3

   3

有出入口

  2.5

 5

  --

住宅山墙

面向道路

高层

  1.5

 2

   4

多层

  1.5

 2

   2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之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2.4 住宅小区道路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2.5 住宅小区内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坡道的坡度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的缘石坡道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3.3条的规定。
  3.2.6 场地竖向设计应以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依据,总平面占地面积较小,且地形平坦时,其场地竖向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绝对标高、建筑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绝对标高;总平面占地较大,或地形起状复杂的场地应作竖向设计图。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的护坡或挡土墙的设置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4.5.2条的规定。

  4 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是对建筑设计的最基本要求,凡专项设计规范无更严格要求的,均应无条件执行这些基本规定。
  4.1  建筑设计通则
  4.1.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固定、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审查时应注意构造上是否形成可踏步面,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面起计算高度。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2 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根据楼层使用人员的数量确定。楼梯梯段的宽度,应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供日常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4.1.3 楼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和多层建筑不应小于1.1m;6层和6层以下住宅楼梯一边设有栏杆时净宽不应小于1.0m;
  2) 高层建筑的楼梯一般不应小于1.2;
  3) 医院病房的楼梯不应小于1.3m医院的主楼梯不应小于1.65m;
  4) 住宅户内的楼梯净宽度,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楼梯段两边为墙时不应小于0.90m。
  4.1.4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件净距应不大于0.11m。
  4.1.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品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4.1.6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4.2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4.2.1 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章规定执行。
  4.2.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2.4条、7.2.5条规定。
  4.2.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3 条规定。
  4.2.4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中小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1.20m。
  4.2.5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4.1 条规定。
  4.2.6 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4.2.7 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8.1 条和7.8.2条规定。
  4.2.8 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4.2.9 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0.1 条规定。

  5 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
  本章列入了常遇各类建筑的专项规定,当遇到本章内容未涉及的建筑类型时,应对照其所属类别的专项规范规定进行审查。
  5.1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住宅设计应贯彻《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于保证最基本的居住水平和居住安全。
  5.1.1 住宅应按套设计每套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应齐全。
  5.1.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其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应分别满足不低于2.40m和2.1m的规定;
  5.1.5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净高应满足不低于2.1m的规定。
  5.1.6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爬,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1.7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不允许按窗台高度设计。
  5.1.8 外窗窗台高度低于0.90m的应有防护设施,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计算,保证净高0.9 0m。
  5.1.9 楼梯梯段净宽、楼梯踏步和栏杆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楼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5.1.10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滑的措施。
  5.1.1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宅入口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1.12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入口、入口平台、侯梯厅、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有无障碍设计,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当坡道高度0.60m时坡度应≤1:10;高度0.75m时,坡度应≤1:12;高度1.00m时,坡度应≤1:16;
  2)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门把手一侧的墙面不应小于0.50m,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并应以斜坡过渡;
  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并不得小于1.5m;
  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5.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应设置有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14 住宅公共部位的通道和走廊应满足净宽不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的规定。
  5.1.15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邻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为防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16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采用当地成熟的防水技术。
  5.1.17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或扰民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5.1.18 附建有公共用房的住宅,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1.19 应核查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其相应的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各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9.2.1条的规定。
  5.1.20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10层至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1.21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疏散出口设置的具体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规定。楼梯间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5.1.22 住宅防火构造重点注意以下各点:
  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0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0m;
  3)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排气等竖井应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体构件;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电缆井、管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 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内的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23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其各项规定性指标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另详第6章)
  5.2 宿舍建筑
  宿舍建筑设计应贯彻《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宿舍居住人员的基本居住标准和安全。
  5.2.1 居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5.2.2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的计算,且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台平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
  5.2.3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净宽不应大于0.11 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20 m。
  5.2.4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21 m时,应设置电梯。
  5.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贯彻《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规定。审查重点在于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3.1 严禁将幼儿园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3.2 审查楼梯是否设有幼儿扶手,楼梯栏杆净距、梯井净宽、踏步高宽尺寸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宽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 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3.3 活动室、寝室、音乐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 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5.3.4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0 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3.5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 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5.3.6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 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园角。
  5.4  中小学校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贯彻《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保护正常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使用安全。
  5.4.1 总平面中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5.4.2 化学实验室内应设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4.3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 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5.4.4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室外楼梯栏杆和水平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100。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5.5  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设计应遵守《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的规定,设计审查重点在保障办公环境及疏散安全。
  5.5.1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5.5.2 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5.5.3 办公楼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5.5.4 办公建筑的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5.6  商店建筑
  商店建筑设计应贯彻执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规定。设计的审查重点是安全疏散和通风、卫生等基本环境条件。
  5.6.1 营业部分的公共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 m;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 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 m。
  5.6.2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开门直接相通。
  5.6.3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设施,饮食店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
  5.6.4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应贯彻执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总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标准和厨房的合理布置。
  5.7.1 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5.7.2 总平面布置时,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5.7.3  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就餐者专用厕所应采取水冲式。
  5.7.4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 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洗手设施的前室
  3) 冷荤制作间的入口处应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8  医院建筑
  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的规定,重点保证:方便救死扶伤、保证病人安全;预防传染,防止疾病蔓延;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三大职能的要求。
  5.8.1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5.8.2 太平间、病理解剖时室、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5.8.3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5.8.4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道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5.8.5 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5.8.6 儿科病房的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8.7 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手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5.8.8 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平面因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 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
  3) 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 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 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5.8.9 对放射科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5.8.10 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不利规定:
  1) 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 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
  5.8.11 核医学科的γ照相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侯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5.8.12 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5.8.13 焚毁炉应有硝烟除尘的措施。
  5.9  疗养院建筑
  疗养院建筑应贯彻执行《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
  5.9.1 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5.9.2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5.9.3 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5.10  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应贯彻《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规定,审查重点是公共设施部分在设计中是否充分考虑了老年人的使用安全。
  5.10.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过厅、户内门厅、户内通过式走道及门的设置,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保证老年人的活动安全和方便。
  5.10.2 老年人建筑中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需要高差时应采用坡度处理。
  5.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以保证老年建筑最基本环境质量要求。
  5.10.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屋面突出物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确保老人活动安全。
  5.11  图书馆建筑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贯彻《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重点审查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防火疏散要求。
  5.11.1 图书馆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必须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5.11.2 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5.11.3 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5.11.4 300座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以避免人流交叉干扰,便于安全疏散。
  5.12  汽车库建筑
  汽车库建筑应贯彻《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的规定。施工图审查重点在于保证库区的安全。
  5.12.1 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5.12.2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 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5.12.3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5.12.4 地下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5.12.5 有关地下车库防火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详第7章。

  6 建筑节能设计
  建筑节能审查应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和计算书进行审查。
  6.1  节能设计依据
  6.1.1 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建筑节能的技术政策。公共建筑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为依据;居住建筑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为依据。
  6.1.2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的热工参数取值,内部冷凝受潮验算,隔热验算,以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验算,均应按《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执行。
  6.2  节能设计要求
  6.2.1 建筑体形系数设计要求
  1) 公共建的体形系数甲、乙类建筑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0时,可视同0.40。
  2)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4条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调整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能热量符合规定的指标。
  6.2.2 窗墙面积比和外窗气密性等级要求
  1) 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屋顶透明部分的
  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15225规定的Ⅲ级。
  2)居住建筑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5条的规定数值。当不能满足规定时,应调整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热量符合规定的指标。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GB/T7106规定的6级。(标准中原规定的4级相当于现行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规定的6级水平)。
  6.2.3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1) 公共建筑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的相应规定。我省一、二区窗墙比>0.3时,外窗还应符合遮阳系数限值的规定。
  2) 居住建筑依其所处城市的气候区属,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2.1条规定的限值。
  3) 住宅建筑分户墙和分户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K。当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2 W/㎡.K。
  6.3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6.3.1 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3.3条中的规定。
  6.3.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
  1) 项目地处地区、建筑面积、建筑体积、建筑物体形系数、传热系数限值及采用保温材料各部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要求;
  2) 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3) 外墙采用的保温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称和编号,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
  4)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采取的保温措施,传热系数;
  5)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6)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以及依其窗墙比所选用的窗框型材、中空玻璃品种及规格,整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窗的气密性等级。屋面有透明部分时尚应说明其做法、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7) 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8) 有采暖、空调的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的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9)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所采取的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10) 对围护结构保温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
  6.3.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内容:
  1) 项目所处地区、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物体形系数和各朝向窗墙面积比;
  2) 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3) 外檐墙、外山墙采用的保温系统类型及其配套使用的标准图集名和编号,他们的平均传热系数;
  4)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采用的框料材质及玻璃品种、规格、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等级;
  5) 阳台门门芯板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
  6) 不采暖公共部分隔墙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户门的传热系数;
  7) 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保温措施及其传热系数;
  8) 不采暖地下室顶板保温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9) 周边地面、非周边地面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10) 分户墙、分户楼板的构造做法及其传热系数。
  6.4  设计图纸中的节能表达
  6.4.1 工程做法表中应表达各部围护结构的详细保温构造,门窗表中应标出外门窗的框料材质和玻璃品种规格。
  6.4.2 平面图应以细线绘出外墙、采暖与非采暖房间(楼梯间)隔墙的保温层示意和平面节点索引。屋顶平面应有表达保温构造的女儿墙、檐口、出屋面人孔、通风的详图索引。
  6.4.3 立、剖面图应有表明保温构造的墙身详图和局部热桥处接点的索引。
  6.4.4 平面节点、墙身详图应绘出不同构造层次,表达节能设计内容,标注材料名称及构造要求,注明细部和厚度尺寸。尤其要清楚表达外门窗洞口周边侧墙、外墙圈梁、构造柱及出挑构件、部件、(如凸窗上下挑板、雨罩、阳台、空调外机搁板和装饰线脚等)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外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用保温材料封堵。
  6.4.5 平、立、剖面详图有关节能构造及措施的表达应一致。
  6.5  节能设计计算书的内容
  6.5.1 设计依据:列出设计依据的规范、标准。
  6.5.2 工程概况:说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高度、建筑朝向、结构类型等情况。
  6.5.3 节能设计的简要说明:
  1)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性能限值;
  2)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如材料的导热系数、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材料的密度、燃烧性能等级等;
  3)选用外保温门窗的框料材质、玻璃品种规格、及其传热系数、气密性、综合遮阳系数等性能指标;
  4)各部围护结构的保温构造做法。
  6.5.4 节能计算:按照标准要求,分别计算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各部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计算书要有计算过程,不可只列结果。外墙需分别计算主体墙(居住建筑还需单独计算单元山墙)的传热系数、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并依其各占墙面的比例按加权平均的方法算出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利用软件进行节能计算的,需注明软件名称、开发单位及应用版本。
  6.5.5 节能设计的判定:将计算结果与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指标对照,全部满足标准规定的可直接判定建筑热工性能符合设计标准要求。若有超出规定限值的,居住建筑需调整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和耗煤量指标符合规定;公共建筑则需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3.节的规定,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作权衡判断。
  6.5.6 结论:计算书的最后须对本工程的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作出结论。

  7 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5.1.1、5.1.2、5.1.3、5.1.6、5.1.7、5.1.8、5.1.9、
  5.1.10、5.1.11、5.1.12、5.1.13、5.1.15、5.2.1、5.3.1、5.3.2、5.3.3、5.3.4、5.3.5、5.3.6、5.3.8、 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7.1.2、7.1.3、7.1.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的第 3.0.1、3.0.2、3.0.8、4.1.2、4.1.3、4.1.5A、4.1.5A(1、2、3、4、5、6)、4.1.5B(1、2、3、4、5、6)、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6.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1  基本概念与要求
  7.1.1 建筑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9(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高规》表3.0.1。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图纸审查时应对分类的正确性进行核查。
  应注意的问题:
  1) 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²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不应判断为底层带商业网点的不超过十八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未超过50m,但24m以上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均应为一类建筑。
  2) 高层住宅应按自然层数计算确定建筑分类,十八层跃十九层应为一类建筑。
  3) 工业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等级的生产时,只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占总车间或本防火分区面积比例超过5%,就应按较大火灾危险性确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4) 工业建筑中虽然生产所需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本身均为丁、戊类,但其可燃包装物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7.1.2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应与建筑分类相适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与耐火等级相符合。
  7.1.3 特殊构件(或部位)的耐火极限
  1) 防火门、防火窗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为: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2)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防火墙上原则上不开设洞口。当必须开设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4)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²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线井,其井壁的耐火极限应为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口应设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层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为防火分隔。
  6)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7)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7.2  室外防火
  7.2.1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且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0m.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至少有两处与其它道路相通的环行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的建筑物,当内院的短边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的转弯半径应符合要求,尽端式消防车道还应设置回车场且其面积不少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少于18mx18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其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7.2.2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的要求
  《高规》4.1.7条规定,高层建筑应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的1/4暴露在外,此范围内若有附房,其宽度不应大于4.00m,高度不应大于5.00m。
  7.2.3 防火间距
  总平面图中应加强对《建规》表5.2.1及其注1至注6、《高规》表4.2.1及4.2.2条、4.2.3条、4.2.4条、4.2. 5条、4.2.6条、4.2.7条、4.2.8条的规定的审查。
  7.3  室内防火
  7.3.1 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
  1) 图纸应有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示意图.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面积加倍的防火分区应在分区示意图中注明.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功能秩序化划分.不应按面积随意切块.以免引起消防设施和配套管网线路的不合理设置.防火分区不宜跨缝,如确有困难跨缝设置时,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 当以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注意审查卷帘一侧是否设置了可手动开启,并具有自行关闭功能的平开防火门,且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 加强对防火墙两侧开设门窗的审查,应满足水平间距2m,转角间距4m﹙包括裙房屋顶采光窗与主楼门窗之间的间距﹚的要求。
  4) 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7.3.2 安全疏散及楼梯
  1) 小型托幼﹑医院﹑疗养院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楼内只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多层局部升高两层部位,人数之和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²,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均不符合《建规》5.3.2条的规定。
  2) 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
  3) 疏散通道在楼层或顶层被大空间用房﹙如会议室、展室、报告厅、活动室等﹚所阻断,不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4) 疏散楼梯在某层转换位置(超高层建筑通向避难层的楼梯除外),不能连续疏散。不符合《高规》6.2.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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