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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

  2、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如黑体字、加粗等)予以载明,未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载明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3、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必须具体、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条款、模糊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表述。如果必须采用这类词句方能表述清楚的,应当附解释和说明。
  4、在开标和评标时发现废标条款有歧义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确定确实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应当视同该条款无效,不得以招标人的解释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表决来裁定是否废标。
  5、投标文件出现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偏差,但废标条款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作细微偏差,不得作废标处理,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量分的方式处理。
  七、增强保密意识,加强标底和评标等的保密工作
  招标人和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清标工作的咨询机构,应当增强保密工作意识,加强保密工作。
  1、严禁招标咨询机构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已接受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供应的从业单位长期咨询委托的,在接受招标咨询委托时应当向招标人事先说明,及时回避。
  2、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3、不得泄漏标底或者控制限价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可能的取值范围(比招标文件公布的更精确的);
  4、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将标底编制工作交由没有执业资格或者非本单位正式职工完成;
  5、为招标人提供清标服务的人员对清标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全面记录并书面报告招标人,对清标和评标工作情况,包括清标发现的情况、评委名单、评标期间评委的言论,评委对投标人的评判等情况应当无限期保密,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对评标结果要严格保密;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代理有关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规定规避招标和公开招标。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更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国家的利益。应当认真做好清标工作,清标资料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相响应的情况,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对待,清标资料对投标人和投标文件不作任何评价。
  各有关单位在今后的交通项目招标工作中执行上述意见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交通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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