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评标办法应符合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正体现招标人对中标人的要求
1、招标人应当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能够体现招标人对中标人或者合格投标人要求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实施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包括评审实施细则),并且在招标文件和资审文件中予以公布。评标办法应当清楚明了,使投标人明白招标人的要求,使评标委员能够在评标时无需招标人解释而直接使用。
2、招标人应当将关口前移,加强资格预审工作,在资格预审时把能力强、信誉优的投标人选出来,确保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业绩、信誉、资质、资格、财务能力和技术能力等方面都能满足招标要求,能够承担招标项目。
3、为了减少评标委员人为因素影响,按照交通部有关要求,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如特大桥、长大隧道等)外,一般交通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对于技术运用成熟、工艺简单、价格比较透明的项目(如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等)可以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次低评标价法评标。技术特别复杂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评标办法中的技术评分因素应当以方案、材料、设备等为主,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现场陈述有关技术要点、回答和解释评委的疑问,对于资格预审已经评审过的业绩、信誉、财务能力、人员资格应当相应降低评分权重。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将信誉分权重设在15%(含)以上,采用资格后审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中权重应当在5%(含)以上。
4、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进行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如果设定对投标人报价的单价均衡性进行评分,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以及要进行评定的单价项目名称,并且在开标现场应当将所有投标人报价中的上述报价公开宣读。
5、为了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和低价抢标,交通项目招标人应当设立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6、交通项目招标人在使用交通部推荐的评标方法时,应当根据招投标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加大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借用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投标人违法的成本,逐步杜绝这类违法行为。
六、明确废标条款,不得随意废标
交通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投标人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后,报价成为唯一因素,因此废标对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影响很大。为了规范废标行为、维护公正、公平的竞争,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我省交通项目废标条款的设立作如下规定:
1、废标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背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