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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

  2、在评标时出现专家评委承诺参加评标但临时不能出席的情况,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补充抽取,或者在保证招标人代表与专家评委比例的前提下减少招标人代表的数量,以组织有效的评标委员会,否则不得评标。违反规定评标的,评标结果无效。
  对于承诺参加评标但临时不能出席的专家评委,招标人应当问明原因并书面报告省、市交通招标办,由省、市交通招标办依据有关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标委员评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以不实言论诱导或者妨碍其他评委公正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在评标时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事先设定并且已经向所有投标人公布的评标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下同)进行评审。评标委员所发表的言论不得引导或诱导其它评标委员的评标。评标委员如果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实之处,或者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载明但投标文件中未载明的可能影响评标的情况,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提供线索,由招标人调查或者要求投标人澄清后方可作为评标的因素,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取得的调查或者澄清书面材料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需要调查或澄清的情况比较重大,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将评标工作延期,待调查澄清结束后继续评标。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评分不应与客观情况(指投标文件中载明和有效证明材料证明的情况)比较有无法解释的矛盾或者重大偏离。
  四、清标工作应当规范、客观、公正
  1、招标人或者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组建的清标工作组,在评标前可以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要求以及影响评标的因素进行汇总和摘录,并通过信息系统查寻汇总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在我省的履约情况,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清标工作仅可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清理、摘录并将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对应的有关内容与要求对比情况如实提供给评标委员,不得作任何评价说明。清标工作必须公正公平,对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响应与不响应的内容应当原文摘录,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
  2、招标人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过程和投标人情况进行介绍,其中对投标人情况的介绍仅限于对投标文件中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和澄清的情况以及通过信息系统查到的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及在我省履约的情况。调查、核实和澄清的情况应当出具投标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对投标人在我省履约的情况要全面介绍,不应仅限于本项目招标人作出的履约考核评价或者投标人在本市的履约考核情况。书面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情况,应全面、公正,不应再次重复介绍,以免误导或者诱导评委评标。
  3、评标委员会对清标资料应当进行复核,并对清标发现投标文件出现的问题是否存在于其他投标文件中进行检查,防止评价结论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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