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意见
(苏交招〔2007〕5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江苏交通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招标好中选强的目标,促进江苏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针对当前招标评标中存在的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评标委员评标工作行为偏离公正性要求、评标办法不完善、废标行为不规范等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交通部、我省有关招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级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依据《
招标投标法》、《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确定的职责,切实履行好对辖区内交通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入当地招投标有形市场实施招投标活动的交通项目,其监督管理职责主体仍然是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放任不管。
2、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认真做好对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防止出现由此引起的上访等情况。
3、加强对交通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交通项目招标文件等的备案审核工作应当认真细致,防止出现违法或者违规行为。
4、加强对交通项目投标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的现场监督,在评标现场应当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对评标委员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招标评标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5、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意见,经常组织有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学习有关招投标法规、文件和案例,提高招标评标工作水平。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1、交通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
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要求,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资审为二分之一),专家评委应当通过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产生。专家评委的抽取一般随机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经向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交通招标办)批准后可以在交通部或者省专家库中指定产生。省重点项目专家评委可抽取省属专家,也可抽取各市专家,地方重点项目专家评委应当在两个及以上市或省属专家中产生,以保证专家评委所在地域的广泛性和减少评标工作受地方因素的影响。如果评标对专家评委的要求比较特殊,省专家库无法满足的,应当向省交通招标办报告,地方项目通过市交通招标办向省交通招标办报告,由省交通招标办根据情况从交通部专家库或省有关行业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