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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5.4.2 经营者应制定设备、仪具维护计划,并认真实施。计量检测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满足生产检验要求。
  5.4.3 经营者应建立设备档案,保持设备购置、验收、操作、维修保养、检定和报废处理的记录。
  5.5 配件管理
  5.5.1 经营者应建立配件管理档案,登记配件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日期及供应商信息,保持配件验收、使用、更换及报废的记录。
  5.5.2 经营者应实施配件验收(检验),并做好配件验收的记录,配件验收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5.5.3 经营者应执行配件质保期制度。原厂配件按制造厂“三包”索赔期规定执行配件质保,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配件质保,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保期限不得低于上述配件质量保证期限。修复配件和旧配件按照经营者单方承诺或与客户协商约定配件质保期限执行。配件质保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最低质量保证期限。
  5.5.4 经营者应制定旧配件管理制度,保持旧配件的更换、
  使用、报废处理的记录。应统一保管更换下的旧配件,维修人员不得私自保存。车辆竣工出厂后,旧配件应归还客户,客户确认不需要时,按旧配件管理制度执行。
  5.5.5 客户自带配件,经营者应做好登记,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提出使用意见,客户确认签字;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5.6 现场管理
  经营者应制定现场管理规范,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具、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维修作业执行“三清”(工件台、配件、工具清洁)、“三不落地”(工具、配件、废料油污不落地),保持作业场所的清洁。
  5.7 文件和资料管理
  5.7.1 经营者应识别和收集与维修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应具备有效的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和承修车型的相关维修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制定车辆维修所需的各种工艺、检验指导文件。
  5.7.2 经营者应对客户信息、维修档案、配件、价格结算等实行计算机管理。应明确对电子文档的管理要求。
  5.8 安全生产
  5.8.1 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5.8.2 经营者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5.8.3 经营者应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完好。经营者应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
  5.8.4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的使用与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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