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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4.13 异议处理
  4.13.1 经营者应明确部门(或人员)负责受理、处理客户异议,应规定客户异议的受理和处理流程。
  4.13.2 经营者应向客户做出办理时限承诺,并协助客户收集异议处理时所需的相关资料。
  4.13.3 经营者应保持异议处理的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作为维修服务质量改进的依据。
  4.14 服务追踪
  修理好的车辆出厂后,在一周内,经营者应回访客户,征询车辆维修服务反馈意见,并做好服务质量跟踪记录。
  五、服务质量保证
  5.1 质量管理
  5.1.1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经营者应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方针,质量方针应与经营者的服务宗旨和理念相适应。
  5.1.2 经营者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可测量,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1.3 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目标实施方案,明确措施、方法、职责、时间进度和检查考核的内容,以确保目标的实现。方案应包含对经营目标的管理。
  5.2 人员管理
  5.2.1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业务接待、价格结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人员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经营者应聘用符合规定的上述人员。
  5.2.2 人员培训
  a) 经营者应针对维修服务活动和人员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并保持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上岗培训、技术培训、学历教育等。
  b) 经营者应对培训效果实施考核评估,以确定培训的
  有效性。
  c) 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验、业务接待、维修人员、特殊工种应进行重点培训,并定期验证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5.2.3 经营者应定期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能力和职业素质进行测评。
  5.3 设施管理
  5.3.1 经营者的设施条件(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维护完好。
  5.3.2 厂区环境保持清洁,裸露地面有绿化,停车场地面平整,停车标识和地面划线清楚。各类指示标志和划线清楚,重要区域和特殊设备有警示标志。符合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要求。
  5.3.3 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工位划分清楚,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满足生产的要求。
  5.4 设备管理
  5.4.1 设备、仪具规格和数量应与维修车型、生产规模和
  生产工艺相适应;配备的设备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设备标识清楚,技术性能满足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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