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对检验合格的车辆,技术负责人应将维修项目、作业内容、车辆竣工质量检验情况、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如实填写在《机动车维修记录》中。
4.11.2 业务接待员应做好交车准备(清理、清洁车辆,查看外观,清点随车物品),通知客户验收接车,价格结算员汇总全部单据。
a) 价格结算员应了解各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掌握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b)经营者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应报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c)价格结算员对维修作业项目进行统计,审核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它费用。应严格按照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配件价格和收费标准核定维修费用。
d)价格结算应统计准确,每项收费有凭有据,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对维修作业的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及其它费用分项计算。结算清单中对配件应注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或修复配件。
4.11.3 业务接待员应配合客户对修竣车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交接记录,客户签字确认。验收通过后,业务接待员应向客户告知车辆故障原因、今后行车注意事项和质量保证期等相关内容,引导客户办理结算手续。
4.11.4 经营者应向客户出具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还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在结算过程中,价格结算员应主动向客户解释说明各项收费及依据。当客户对维修作业项目和价格有疑问时,价格结算员应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
4.11.5 业务接待员在客户办理相应手续后应开具出门证,交付钥匙。
4.11.6 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12 车辆返修
4.12.1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4.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4.12.3 技术负责人应接待和处理返修车辆,建立车辆返修记录,对返修项目进行技术分析,制定和落实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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