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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n) 违约责任和金额;
  o) 双方权利和义务;
  p)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q)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4.6.2 维修过程中有超出合同范围,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征得客户同意后,按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4.6.3 经营者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书面合同建立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
  4.7 维修派工
  调度员根据客户确认的维修项目和交车时间,开具维修单,视情况对待修车辆安排清洁冲洗。维修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
  4.8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4.8.1 维修、检验应由具备从业资格的维修工进行作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4.8.2 维修工按维修单内容进行作业,凭领料单到仓库领料,需备料的填写备料单。
  4.8.3 车辆维修各过程应有主修人员签字,维修单随工序流转。维修过程状态应标识清楚。
  4.8.4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客户书面同意。
  4.8.5 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4.8.6 业务接待员应跟踪车辆维修情况,视需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如需追加维修项目,应在征询客户同意后补单,方可继续操作。工期延长或维修项目变更时,应向客户作好解释和说明。
  4.8.7 经营者应依据车辆维修标准或维修手册实施车辆维修和过程检验,按规定填写并保持检验记录。
  4.8.8 车辆维修完工,维修人员自检合格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并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通知检验员。
  4.9 竣工检验
  4.9.1 检验员应核查维修指令是否全部完成,依据车辆竣工检验标准实施竣工检验,对需路试的项目应进行路试检验,填写竣工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做好交付准备。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路试或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项的车辆,填写返修返工单,交由修理人员返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
  4.9.2 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领用、签发登记台账。
  4.10 建立档案
  经营者应根据维修情况及时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合同、具体维修人员、进厂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等。
  4.11 车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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