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业务接待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仪容端正。
4.3.2 业务接待员应遵守礼仪规范,接待客户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推荐文明用语参见附录B。
4.3.3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行业法规和各类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4.3.4 业务接待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查看《机动车维修记录》,检视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状况,填写记录并由客户确认,同时套上方向盘套、座椅套、地垫。准确识别客户要求,办理接车手续,做好维修业务接待登记,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相关内容,并提醒客户妥善保管物品。
4.3.5 业务接待员应协助相关人员进行故障诊断,制定诊修方案,告知估价、结算方法及维修工期,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
4.3.6 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具备良好的客户休息环境,并保持整洁卫生。
4.4 进厂检验
4.4.1 经营者应明确接车及进厂检验人员职责、告知事项、接车及进厂检验流程。
4.4.2 经营者应设置专用的预检工位(区域),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并按规范实施检验。
4.4.3 进厂检验员应通过仪器、路试或经验进行诊断,判断故障原因,向客户详细说明车辆技术状况、故障诊断意见、维护与修理方案、建议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并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4.5 估价填单
通过协商确定车辆维修项目后,经营者对维修项目的工时和配件进行估价,确定交接明细表及估价单,在客户认可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确定交车时间。
4.6 合同签订
4.6.1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进厂检验结果确定维修项目,按规定与客户订立维修合同。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维修合同的各项要件应填写完整,推荐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书面维修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承、托修方的名称;
b) 签订日期及地点;
c) 合同编号;
d) 托修车辆的车牌号码、品牌型号、车架号/VIN、发动机号码、行驶里程、注册登记日期等基本信息;
e) 维修项目;
f) 配件提供方式及选用配件的类型;
g) 收费标准及预计维修费用;
h) 维修期限;
i) 质量保证期;
j) 托修日期、地点、方式;
k) 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l) 验收标准和方式;
m) 结算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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