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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全省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全省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苏交质〔2008〕10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05年起,全省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陆续参加了部、省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鉴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3年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将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的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获得交通部、我厅核发《证书》的所有人员。
  二、正常年检条件: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持A类《证书》人员):
  ①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在企业未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②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并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
  ③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我厅组织的继续教育;
  ④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
  2、项目负责人(持B类《证书》人员)、专职安全员(持C类《证书》人员):
  ①在《证书》有效期内承建的工程合同段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②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或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行政处罚;
  ③按国家要求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④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我厅组织的继续教育;
  ⑤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
  三、年检工作的组织
  1、受省厅委托,厅质监站负责全省企业《证书》的年检工作。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予以协助、配合。
  2、企业须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各市交通工程安监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3、符合正常年检条件的人员,《证书》原由我厅核发的,所在企业按附件二、四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装订成册,报属地省辖市安监机构进行初审,由我厅加盖年检章;《证书》原由交通部核发的,所在企业按附件三、四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装订成册,报属地省辖市安监机构进行初审,由我厅出具复审通过意见后,将《证书》提交给交通部委托的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年检。
  各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附件四的内容应当提供电子文档。
  4、不符合正常年检条件的人员,除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我厅组织的继续教育以外,还要参加由我厅组织的能力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延期(因安全生产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吊销执业资格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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