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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加快项目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涉及到我市“1180”项目工作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造成项目进展缓慢,贻误“1180”项目工作或者损害有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责任问责制。涉及到“1180”项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1180”项目工作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涉及县(区)政府的责任,由市政府或者市监察局予以追究;市直单位的责任,由市政府或者市监察局予以追究;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由本单位或者市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其他情形责任追究,按管理权限办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1180”项目所属的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的决定、意见等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不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年领导小组、“1180办”的有关规定要求,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不及时到位、不公开透明,存在有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的;

  (四)没有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五)项目建设没有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违反土地、环保、拆迁征地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没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的;

  (六)没有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擅自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吃、拿、卡、要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负责“1180”项目所属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给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市委、市政府以及建设年领导小组、“1180办”的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二)不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年领导小组、“1180办”的有关规定要求,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措施不力,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不及时到位、不公开透明,存在有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的;

  (四)没有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项目建设没有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违反土地、环保、拆迁征地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没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的;

  (七)牵头部门或单位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或单位工作造成延误审批、工程建设的;

  (八)在项目建设中,应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或应由上级单位审批的,单位不及时上报的;

  (九)没有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违反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或吃、拿、卡、要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期办结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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