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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教师〔2008〕8号)


各地(市)教育(体育)局、西格办宣教科,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做好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自治区教工委、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2008年我区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情况,结合各地(市)、各学校幼儿师资需求,为保证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基本情况

  2008年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的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共计273人。

  二、毕业生就业方案

  1、幼儿师范毕业生,原则上按生源地统一安排就业。

  2、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须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毕业生基本情况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并于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所有学业教育。其中,毕业生基本情况说明中须包括确切的毕业生生源地的情况(初中毕业时的户籍所在地)。

  3、学校须于2008年6月15日前完成对毕业生的政治鉴定,形成书面政审材料,并填写政审表。

  4、毕业生于2008年6月20日-25日,持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登记表》、本人户口簿(户籍迁移证)和毕业学校出具的政审材料(书面政治鉴定和政审表)、学业成绩和综合评价等到生源所在地教育(体育)局(西格办宣教科)报到。

  5、各地(市)教育(体育)局(西格办宣教科)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毕业生在本地(市)就业相关工作,并在《西藏自治区2008年中等幼儿师范毕业生就业登记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是否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意见。

  6、各地(市)教育(体育)局(西格办宣教科)于2008年7月5日前到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统一办理拟接收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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