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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公布《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8〕109 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交航〔2008〕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试行标准》,经一年的试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对促进江苏水运业发展,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核定公布正式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针对省内航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的航道驳岸、护坡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航道赔(补)偿标准包括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以及占用航道、设置过河设施的赔(补)偿标准,其中损坏航道设施赔(补)偿标准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的赔(补)偿标准;对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损害程度界定,赔偿义务人如对界定不服的,可申请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并按鉴证结论进行赔(补)偿。
  三、凡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航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明确告知当事人损坏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收费标准

项 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 注

 

通航水域

1.倾倒泥土、垃圾,排放泥浆

立方米

80

 

2.倾倒块石、建筑垃圾

立方米

175

 

3.采挖砂石、泥土

立方米

50

 

4.占用通航水域设置锚地、码头,停放装卸吊机船、加油船等经营性船舶,构筑堤坝、围堰、护桩、沉箱、墩台等

平方米·月

10

 

5.设置过河管线、架空管道

米/根

500

 

 

航道边坡

护岸设施

1.损坏护岸

 

 

 

 混凝土压顶、角石

立方米

600

 

 浆砌块石墙身

立方米

400

 

 混凝土墙身

立方米

600

 

勾缝

平方米

40

 

2.损坏栏杆

 

 

 

 混凝土预制型

150

 

 实腹式砖砌型

180

 

花岗岩型

2000

 

铸铁型

250

 

3.护岸滑坡倾倒、变形、沉陷

2000

 

4.取土

立方米

35

 

项 目

单位

赔(补)偿标准(元)

备 注

 

5.拆除航道护岸

1500

 

6.占用航道用地

平方米·月

10

指确权的航道土地

7.占用护岸装卸作业(临时)

米·天

10

指确权的航道护岸设施

8.占用航道边坡

米·月

45

 

 

航道绿化

1.乔木

 

 

 

胸径4厘米以下(含4厘米)

60-120

胸径指距地面1米处树干直径

胸径4-8厘米(含8厘米)

120-300

胸径8-12厘米(含12厘米)

500-800

胸径12厘米以上

每增加1厘米加收150元

2.灌木

 

 

 

 高度1米以下(含1米)

20-60

 

 高度1米以上

60-120

 

3.竹类、花卉

20-90

 

 

4.草皮

平方米

50

 

5.藤蔓

30-80

 

6.特殊植被、名贵树木花卉

 

 

按实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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