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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履约考核评定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履约考核评定程序的通知
(苏交招〔2008〕8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正式施行以来,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和各交通项目招标人已逐步在所属交通项目中开展对中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工作。履约考核结果作为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得到了各市交通和港口主管部门、各交通项目招标人的重视,不断完善履约考核办法,规范评分细则,从而对进一步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已经进行的五次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履约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履约考核办法主观评分因素多,未量化评价,履约考核结果不告知承包人导致承包人要求复议更改履约考核结果,招标人输入到省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履约考核结果与告知承包人的结果不同等等。给信用等级评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完善履约考核机制,提高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现对履约考核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项目招标人应当制定操作性强,评价因素客观、明确和量化的,与项目合同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按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履约考核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招标人在履约考核评价工作中应当建立承包人的申诉机制。
  招标人应当按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履约考核评价结果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对评为“中”和“差”的承包人应当按履约考核结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书面告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办理相应的书面签收手续。
  对承包人收到履约考核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招标人(或者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认真复查有关疑问,复查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
  申诉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最终的履约考核结果输入信息系统,同时将履约考核结果被评为“中”和“差”的承包人的书面签收材料复印送项目所属交通主管部门。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履约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督促招标人按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提交履约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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