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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通知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业主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验,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12月10日前应完成验收工作。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五)监督检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应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人员和措施;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

  附件二: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一、隐患排查项目数(总数:  ,排查率:  %;)
  其中:高速公路(  )、等级公路(  )、农村公路(  )、港口工程(  )、通航建筑物(  )、航道工程(  );在上述各类工程中,
  桥梁(  )座、隧道(  )单洞座、高边坡(  )处、万吨级海港码头(  )座、500吨级以上内河码头(  )座、船闸(  )座、航电枢纽(  )座、等级航道(  )公里。
  二、从业单位
  建设( )家,设计( )家,监理( )家,施工( )家,其它( )。
  三、督查情况
  发文简报(件)( )、整改通知(件)( )、通报企业(家)( )、行政处罚(笔)( )、停工项目(数)( )、检查派遣人次( );管理制度( )。
  四、排查出的隐患数(总数:  条)
  一般隐患(  )、较大隐患(  )、重大隐患(  )、特别重大隐患(  );其中:涉及以下各类工程的重特大隐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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