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区因供水主管破裂,导致市区大范围缺水且人口达20万以上的。
3.较大突发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故:
(1)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处于Ⅱ-Ⅲ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水源水质要求;
(2)因水源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因素导致水厂停止生产2天以上;
(3)因水源短缺导致下述缺水情况的:
市区缺水量 | 〉30万吨/日 | 20~30万吨/日 | 10~20万吨/日 | 5~10万吨/日 |
连续缺水时间 | -- | -- | 20~40日 | 50~70日 |
(4)1个氯瓶的瓶身出现泄氯,泄氯吸收装置无法处理;
(5)因供水主干管爆裂,导致市区局部缺水且人口在10万以上。
4.一般突发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故:
(1)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有1项以上(含1项)连续3天浓度处于Ⅱ-Ⅲ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水源水质要求;
(2)因水厂生产设备损坏、供电系统故障、水源污染等因素导致水厂停止生产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3)因水源短缺导致下述缺水情况的:
市区缺水量 | 〉30万吨/日 | 20~30万吨/日 | 10~20万吨/日 | 5~10万吨/日 |
连续缺水时间 | -- | -- | -- | 30~50日 |
(4)水厂氯库正压投氯管道出现泄漏,泄氯吸收装置无法处理,氯库内空气中氯气浓度达到18毫克/米3以上;
(5)因供水主干管爆裂,导致市区小范围缺水且人口在5万以上。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集中指挥下,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