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故(Ⅰ级)、重大突发事故(Ⅱ级)、较大突发事故(Ⅲ级)、一般突发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1)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超过Ⅳ类水体标准,或者严重超过水源水质要求;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或周边河流(湖泊、水库)内出现大面积鱼类死亡;
(3)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大量高浓度污水进入水源保护区或输配水管道内;
(4)因水源水质污染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无法正常生产时间达7天以上;
(5)因水源短缺导致下述缺水情况的:
市区缺水量 | 〉30万吨/日 | 20~30万吨/日 | 10~20万吨/日 | 5~10万吨/日 |
连续缺水时间 | 1日以上 | 30日以上 | 60日以上 | 90日以上 |
(6)水厂氯瓶泄漏导致液态氯气扩散出氯库;
(7)因供水主干管道爆裂,导致市区大范围缺水且人口达30万以上的。
2.重大突发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故:
(1)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有1项以上(含1项)浓度处于Ⅲ-Ⅳ类水体之间,或者超过水源水质要求;
(2)因水源水质污染及地震、洪涝灾害或人为因素破坏等情况导致水厂无法正常生产达3天以上;
(3)因水源短缺导致下述缺水情况的:
市区缺水量 | 〉30万吨/日 | 20~30万吨/日 | 10~20万吨/日 | 5~10万吨/日 |
连续缺水时间 | -- | 20~30日 | 40~60日 | 70~90日 |
(4)水厂2个以上氯瓶同时出现泄漏,泄漏吸收装置无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