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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惠府〔2007〕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惠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紧编制和实施我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和《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抓紧编制并组织实施《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于2007年底前完成。各县(区)、市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驻惠单位要在《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二、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各县(区)、市政府直属及驻惠有关单位要按照《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的要求,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各类应急预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建立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
  三、尽快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各县、区要于2007年底前成立领导机构(应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四、深化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布后的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应急办负责,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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